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办法】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执法
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证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证》和证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身份的《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综合调研与法规处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
第五条 下列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局正式在职职工;
(二)经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熟悉和掌握与履行执法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专业知识;
(四)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七条 综合调研与法规处应当按照要求,将领取证件情况报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会同综合调研与法规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
已经接受省、市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不再参加局相同内容的法律培训。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考试,由综合调研与法规处根据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综合调研与法规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如实填写《行政执法证件审批表》,提交相关机构编制文件和行政执法人员名册。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务院所属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或者检查任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由综合调研与法规处向发证机关报验。
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出原执法部门的,由局综合调研与法规处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并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应当声明作废,由局综合调研与法规处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 综合调研与法规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混乱或者贻误工作的,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持证人执行职务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涂改、转借证件,越权使用证件以及利用证件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收缴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