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蓝田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

时间:2023-04-24 16:5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蓝田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陕政办发〔2016〕22号)精神,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户籍制度,更好地服务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意见】蓝田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公安意见】蓝田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意见



蓝田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

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陕政办发〔201622号)精神,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加快构建新型户籍制度,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依法办理、区别情况、便民利民、综合配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我县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确保每位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县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办理登记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家庭特别贫困无力承担亲子鉴定费用的,可由所在乡镇政府街办出具贫困证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凭其母住院的病案记录;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可凭助产人员诚信证明申请办理户口,公安机关采集DNA入库备查。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4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无法取得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儿童,可由公安机关调查走访核实三名以上见证人形成诚信材料,经上级公安刑侦部门做DNA并上网排查,户政部门可落为单人户口。

对于被收留的流浪智障妇女,如果其长期在本地生活,确实查找不到其原籍所在地,通过民警调查核实,确认无拐卖事实存在,可予以落户,落户同时公安刑侦部门应做DNA上网排查。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无户口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遗失《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因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查找户籍档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漏登)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九)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因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当父母去世或无法寻找时,凭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采取DNA入库排查。

(十)我省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省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省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一)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规范审批程序

各镇街、各部门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取消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完善升级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民政部门要完善收养、救助服务管理工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收养证明材料;卫计部门要做好无户口人员亲子鉴定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对需要跨区域核查无户口人员身份信息等情况的,核查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联系待核查地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无户口人员情况核查工作。公安机关要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县公安局要会同县民政局、县卫计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县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督导检查,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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