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2015年8月,教育部为深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优先遴选出基础较好、目标任务明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实验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5年8月,教育部为深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优先遴选出基础较好、目标任务明确、政策措施具体、条件保障有力的地区开展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发挥示范带头作用。2016年2月,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我市被教育部确定为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是辽宁省唯一上榜的城市。
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的获批,是对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能力的充分肯定和信任。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在全省率先启动了学前教育地方性立法工作,《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于2015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率先在全省破除所有制界限,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补助,截至2015年底,学前教育普惠率达到59%;率先在全省将建设公办幼儿园列入为城乡百姓办实事项目,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审批民办幼儿园,完成了5万多个学位的扩增任务。2015年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6.8%,五星级幼儿园数量居全省首位。我市学前教育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与国家的要求和群众的需求相比,学前教育仍是我市各级各类教育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加快改革发展步伐,破除体制机制上的障碍。为此,我市必须紧紧抓住创建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的有利契机,力求通过三年改革实践,在扩大普惠性资源、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提升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寻求突破。为有序推进实验区工作,市教育局牵头起草了《实施意见》初稿,并征求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划国土局、建委、编委办等部门意见,形成代拟稿报送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141号)。
二、《实施意见》目标意义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的有关工作部署,紧抓改革实验的重大机遇,进一步落实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改革创新,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举措、政策与机制,构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布局合理、覆盖城乡、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科学健康发展,促进我市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促进教育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涵盖了组织机制、财政投入、公办资源、普惠民办、师资建设等六大方面,明确了17项主要工作任务及举措。《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深统筹程度
为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实施意见》提出:一是成立落实国家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7个委办局为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是开展“沈阳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先行区”申报工作,鼓励各地区先行先试。三是强化监督考核,责任落实到各地区,通过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核查、市政府绩效考核、多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各区、县(市)主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考核。
(二)加大投入力度
为全面保障改革发展,建立学前教育投入长效保障机制,《实施意见》提出:一是全面落实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定比例,各地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8%以上。二是建立健全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保育教育成本、政府投入、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使保育教育费标准与居民可支配收入保持合理相关性。三是建立政府、家庭合理分担办园成本的机制,完善现有的学前教育奖补政策或研究出台学前教育生均财政拨款标准,逐步解决“入园贵”的问题,切实维护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普惠性幼儿园的良性运转。四是逐步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政府对农村幼儿园的运行投入占比逐步达到农村普惠性幼儿园平均收费水平的60%以上。
(三)扩增公办学位
为进一步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实施意见》提出:一是科学布局规划。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完成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各区、县(市)编制完成本地区公办学前教育设施建设计划(2016-2020年)》。二是开展对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的摸底工作,摸清基本情况。三是研究制定我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交付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四是研究制定现有公办幼儿园扩增学位、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租用适当场所举办公办幼儿园以及购买民办学位等财政支持政策。
(四)扶持普惠民办
为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惠性服务水平,适时研究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收费管理、日常监管、支持政策、退出机制等予以明确。
(五)强化师资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实施意见》提出:一是落实登记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公办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二是继续将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列入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及时补充配备教师;并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三是加强对幼儿教师培训的力度,提升幼儿教师的业务能力。四是与沈阳师范大学等在沈高校建立幼儿教师协同培养机制。五是出台我市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相关意见。六是加强对农村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健全以县级幼儿园为龙头,以乡镇中心园为中轴,以村级幼儿园为落点的县、乡、村三级发展体系。
四、《实施意见》涉及的责任部门
为使《实施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到实处,结合实际工作,确定了市直相关7个责任部门,以及工作推进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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