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方案】西安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24 16:25:10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西安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矿山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建设美丽西安、品质西安,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能源方案】西安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能源方案】西安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西安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

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

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矿山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建设美丽西安、品质西安,依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陕政发〔20165)和《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市政办发〔201525)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动目标

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开发、综合利用、集约经营、安全生产、绿色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做好城市基础建设的资源保障。

()建筑类资源在城市基础建设、市政建设和路网建设中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增强。

矿山布局进一步优化,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矿业秩序全面好转。

()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全市矿山以关闭压缩为主,矿山总量比2014年减少72%,大中型矿山占比提高到30%;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采石矿山和5000万块/(折合标砖)以下的粘土砖瓦厂全部淘汰;大中型矿山“三率”全面达标;共伴生、难利用矿综合利用率大幅提升。

()矿山安全生产能力显著增强。

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实时监控系统全面建成,事故总量大幅减少、重特大事故基本杜绝。

()生态环境影响大幅降低。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逐步依法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尾矿、废渣利用率达60%以上,矿山废水、废气、粉尘排放全面达标,矿山人为重金属污染基本根治。

二、工作任务

以最低限度保障城市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为出发点,以建设绿色和谐矿山为载体,以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为抓手,大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和新管理方式,重点是保生态和保安全,实现开发规模化、产业精细化、利用综合化,最终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

()保发展、治粗放。

1.完善规划,优化资源开发格局。按照《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西安市城乡建设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资源禀赋条件,科学评估环境承载能力,重新编制《西安市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科学合理划定矿产资源适度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最低限度保障城市发展、建设对建筑类资源的需求(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秦岭办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在设立各类保护区时,要采取辩证的、系统的制度措施,处理好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与保护环境的关系,给建筑类石料矿和西安特色矿种预留开采空间(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秦岭办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

2.规模集约化开采,扭转散、小、弱、差局面。严格执行《西安市秦岭北麓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年度关闭计划,逐步关闭规模小、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和损害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秦岭办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对一个地区分散存在多个开采同一矿种的矿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整合为一个有资金实力、有开发能力、有技术水平的开发主体,提高矿业集中度和规模化水平(市国土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到2018年底,全市采石场数量削减50%,到2020年底,周至县、户县和蓝田县最多保留2个规模达100万立方米/年以上的建筑石料矿,其他区县不再设置建筑石料矿,其他有产业链、有市场需求的当地特色优势矿种可以设置12个,规模必须达到中型以上(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秦岭办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对保有资源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小型矿山,一次核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关闭(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秦岭办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

3.严把新立矿业权准入关,建立矿业权政策性退出机制。秦岭北麓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探矿权(国家战略性部署项目除外),不再新设采矿权(2013101日前取得探矿权,现符合探矿权转采矿权条件的项目和已通过省矿权交易中心招拍挂取得矿权项目除外)(市国土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确有需要开采的,经区县政府研究、市政府复核,报省“三保三治”行动协调机构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再按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前应在省级相关部门进行环评、林地使用、安全生产、开发利用方案及采矿许可等审批要件的审查性备案。新立采矿权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秦岭办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建立矿业权有序退出机制,探索政府回购办法。对需要实行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予以适当补偿,引导矿山企业转变经营方向或投向其他产业,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秦岭办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

()保安全、治隐患。

1.切实加大矿山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安全环境,提升安全装备,积极采用采空区、边坡和尾矿库监测系统、井下作业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国土局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市安监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工作区、生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夯实防治、预警责任(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水务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矿产品运输不得超载,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市交通局负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国土局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

2.全面排查矿山生产各类隐患。强化火工材料及选冶用化学制品运输、保存和使用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工作区、采空区、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排查部门、人员责任,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的任务、范围;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实时登记,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停产并要倒查责任,依法追究;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行动,强化安全监管,确保万无一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国土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重点解决隐患查治不认真、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行政处罚不严格等突出问题(市监察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

3.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可行的查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公示制度,在审查资料完备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20%的比率,对开采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对公示资料与事实不符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安监局、市工商局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

4.创新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市安监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控监测。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等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加强矿山地测机构和地测力量建设,强化矿山测量、矿山地质工作,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可靠的测绘数据保障(市国土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

()保生态、治污染。

1.加强重要生态区域保护。严禁在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区、地质公园、重要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域一定范围内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对已有的矿业权,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限期退出或调整(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秦岭办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加大对金属矿采选、冶炼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力度(市环保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

2.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建立矿山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全市矿山环境动态变化情况,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市环保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开采和治理同步进行,以保护和治理为主”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与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及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市国土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坚决落实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中相关保护和治理措施,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矿山企业,动用其保证金开展治理(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对已发生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的重要生态区域,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责任主体实施环境修复和治理(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秦岭办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生态环境、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关闭老矿山,按年度列出计划,由市、县财政拿出一定资金,在秦岭保护项目中列出专项进行治理,环保、林业、国土、水务等部门也应积极从中省争取治理项目,共同治理,消除地质灾害、水土流失隐患,恢复林地,恢复矿山生态环境(市秦岭办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林委、市水务局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

3.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业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依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从矿区规划、矿权设置、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规范管理、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创建企业文化等方面入手,逐项对标看齐,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实现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零排放,打造一批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绿色矿山(市国土局牵头负责,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秦岭办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

4.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联合审查、首审负责,分类监管”原则,夯实区县政府、矿产开发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等的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对经过依法审批的矿山项目,严格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对未经审批的,依据职能分工,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查处”,明晰监管责任。凡是占用耕地开展采掘或建设其他项目,由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滥采乱建乱挖行为进行查处;凡在规划的林地内采掘或建设项目,由林业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滥采乱挖乱建行为进行查处;凡在已有建设用地上开展采掘或建设项目,由规划和国土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滥采乱挖乱建行为进行查处;对河道内违法挖砂采石由水务部门负责查处;环境保护部门对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负主要监管责任,要按照“市级督查、区县监

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的重点矿山环境监管责任制,制定全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一对一的监管,责任到人(市环保局负责,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加大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查处力度,严禁毁坏林木、破坏山体的非法开采,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一旦发现涉罪案件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农林委、市国土局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强化河道监管,开展河道挖砂采石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和超载超限行为(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局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

5.强化环境准入管理。研究制定矿山及选矿企业环境管理、环境风险管控制度措施。秦岭保护、发改、国土、农林、环保、安监、水务等部门要通力协作,严格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新立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许可证发放与更换、使用林地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水土流失方案等要件。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新建矿山不得通过审批;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已建矿山,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及矿山企业,不得立项,不得发放和更换采矿许可证(市秦岭办牵头负责,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配合,各区县政府是责任主体)

三、时间安排

()安排部署、分解任务(20166月—20167)

制定市级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明确行动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相关具体要求。

()细化措施,集中治理(20168月—201712)

分行业、分领域、分种类,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升级、推进整合、综合治理、改造提升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全面完成安全隐患矿山整治任务。

()中期评估、完善提高(20181月—20185)

组成评估小组,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梳理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补缺的措施和责任,对下一阶段治理工作进行部署。

()继续治理、巩固提升(20186月—201912)

在总结前两年行动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措施,完善方案,深化治理,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建章立制、总结验收(20201月—12)

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对照发现问题,以堵塞漏洞、健全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为目的,加强制度建设,巩固行动成果。

四、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

建立由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农林委、市工信委、市建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局、市秦岭办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行动中面临的问题,提高行动的整体一致性、联动协同性。具体由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建委、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秦岭办参与,制定保发展、治粗放行动方案并抓好落实;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秦岭办、市交通局参与,制定保安全、治隐患行动方案并抓好落实;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林委、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秦岭办参与制定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并抓好落实。

()明确责任。

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和区域实际,按照“有规定从其规定,规定交叉重叠的合理划分,没规定的监管盲区归并到业务相近部门”的思路,对相关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确保取得实效。方案中已将具体任务明确到了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在本级任务分工中照此办理。

()整合政策。

对各级关于矿山恢复治理、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林业恢复等方面的政策和项目资金进行有机整合,集中投放。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政策、资金整合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协同工作。

建立部门协调、线索移交工作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搞好工作联动。日常检查、专项督查要做到统筹兼顾,对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即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书面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和系统治理效果。

()营造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及时总结典型,正确引导舆论,营造全社会支持开展整治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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