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方案】汕头市澄海区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3-04-24 16:1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汕头市澄海区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掌握我区海(河)砂流通环节管理和海砂流入建筑市场有关情况,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汕海渔〔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方案】汕头市澄海区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水利方案】汕头市澄海区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汕头市澄海区海(河)砂流向排查

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区海(河)砂流通环节管理和海砂流入建筑市场有关情况,根据《关于印发汕头市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汕海渔〔201692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决定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澄海海事处等单位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海(河)砂流向排查联合执法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任务目标

按照“全面排查、综合整治、规范管理”的总体思路,对全区沿海、沿江、沿河的海砂、河砂堆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涉及海砂加工和海(河)砂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登记,组织开展企业自查和抽查,全面摸查海砂、河砂来源和流入建筑市场状况。通过专项排查整治,加强有关监管部门间监管业务衔接和工作协调,强化监管,堵住漏洞,切实建立海砂、河砂销售、使用全链条跨部门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实现建筑用砂规范、有序监管。

二、组织领导

本次联合执法行动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会同公安(含边防)、海事、国土资源、住建、工商、水务、交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联合组织实施。区成立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区长许俊雄任组长,黄锭汉(区海洋与渔业局)任常务副组长,姚松波(区海洋与渔业局渔政大队)任副组长,参加联合执法行动的区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区海洋与渔业局),由姚松波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本区域具体工作任务。

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在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三、任务分工

根据区政府有关任务部署和要求,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沿海、沿江、沿河的海砂和河砂堆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全面排查登记,并组织相关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排查企业开展核查,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任务划分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其中,海洋渔业部门负责联合执法行动的协调组织工作,海洋渔业、水务、住建、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依法开展核查和检查;海事、交运、公安(边防)等部门根据职责配合行动的实施。

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汇总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情况,汇总整理沿海、沿江、沿河的海砂、河砂堆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经营单位和个人清单,并向参加行动各部门及时通报,负责调查来源不清的海砂源头,依法查处海砂开采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整理提供河道及堤防管理范围内河砂堆场经营单位和个人清单,负责调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河砂的合法来源,依法查处违法开采、运输河砂等违法行为。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预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情况,对预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用砂情况进行抽样检测,依法查处预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房屋市政工程责任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海砂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沿海、沿江、沿河海砂和河砂堆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涉及海砂、河砂销售经营单位清单,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海砂、河砂行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沿海岸线以上的海砂堆场、沿江或沿河堤坝护堤地管理以外的河砂堆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情况清单,协调落实对涉嫌犯罪开采海砂、河砂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海事、交运部门协助海洋渔业、水务部门对来源不清的海砂、河砂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协调联合执法行动实施,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开采使用海(河)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安排

201691日至1031日,为期两个月。

五、实施步骤

(一)落实全面排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对本区域沿海、沿江、沿河的海砂、河砂堆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全面排查登记。排查登记应当对照工商、水务、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的海砂、河砂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汇总清单,对本区域海砂、河砂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附件1),通过排查登记,全面掌握本区域海砂、河砂堆场、海砂淡化场、混凝土搅拌站的数量、规模及相关管理部门管理情况。

(二)组织企业自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参加联合行动各部门通过联合印发通告或逐一送达通知等方式,要求所有沿海、沿江、沿河砂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近一年来经营海砂、河砂的数量、来源和流向,经营建筑用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标准情况以及有关内部管理情况,自查报告和海(河)砂流向自查情况登记表要及时提交海洋渔业部门(附件23)。

(三)做好抽查核实。由区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落实,以不低于5%的比例对落实自查的有关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核实,特别是对沿海、沿江、沿河海(河)砂堆放场、海砂淡化场等进行抽样检测,对抽样检测发现的问题依法要求进行整改。

(四)严查违法违规。对排查、自查、抽查中,对无照经营销售海砂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占用沿河或沿江堤坝护堤地管理以外土地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河砂经营中查清违法开采、运输等行为由水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查清违法开采海砂行为由海洋渔业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查获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海砂的预搅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房屋市政工程责任单位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发现海砂、河砂来源不清的,在检测确认属于海砂或者河砂的基础上,分别由海洋渔业、水务部门进行调查,经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价值鉴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无照经营、无土地使用手续、无法提供来源证明的海砂、河砂堆场、海砂淡化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取缔。对群众反映强烈、情节严重的违法开采、销售、使用海砂行为,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进行查处。

六、行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海(河)砂流向排查整治联合执法行动是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依法严厉打击违法销售、使用海砂行为,保护海洋矿产资源、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建筑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提高对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认真抓好建筑用砂专项排查联合执法行动实施工作。

(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部门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中要依法行政、廉洁行政、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对查获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监管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建立“倒查机制”,追究监管责任。联合执法行动期间要严肃执法责任,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提升认识。专项排查联合执法行动期间,全面加强《刑法》《矿产资源法》以及海(河)砂开采、运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各种形式,包括座谈、制作发放宣传资料、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宣传,重点宣传加强采砂、运砂和用砂监管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宣传使用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海砂的严重危害和后果,提高海砂、河砂经营单位和个人认识和守法自觉性。

(四)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看齐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工作协调配合,敢于动真格,真抓实干,加大对违法销售、使用海砂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行动期间,各部门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建立专项排查沟通专线,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确保信息沟通畅通,执法中发现的情况、违法线索和问题要及时协调,互通情况,最大程度地发挥各部门的整体合力。对违法销售、使用海砂行为的违法案件实施“案件联处制”,首个发现或接到违法行为的部门,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按执法权限分别实施处罚。

(五)畅通渠道,及时反馈。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及时将联合执法行动情况和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每月1226日将该半月的行动进展情况上报区海洋与渔业局,联系电话/传真:85876016,遇有突发、重要情况,要第一时间报送,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现象。专项排查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各镇(街道)、各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并将总结于112日前报送区海洋与渔业局。

(六)认真总结,完善管理。行动中,各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探索建立管辖区域打防控联动机制,切实建立打击违法开采、运输、销售及使用海砂长效机制。行动结束后,还要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使违法者不敢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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