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和市政府与省政府签署的《汕头市大气污染防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汕头市濠江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汕头市濠江区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和市政府与省政府签署的《汕头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全区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配合市环保局加强华能汕头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从2014年7月1日起,全区所有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排放限值。
2.全面推动锅炉污染整治。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工作,完成治理任务。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取消集中供热范围内在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1.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重点加大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
2.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达标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治理任务。加强油类(燃油、溶剂)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治理,储罐及运载工具应安装密闭收集系统。
3.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
(三)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
2.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3.加快“黄标车”淘汰。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
4.加快油品质量升级。从2014年起,全面供应粤IV车用汽油和国IV车用柴油;2015年6月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和国V车用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四)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和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辖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2.整治堆场扬尘污染。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2017年底前,重点港区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3.严控有毒气体排放。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燃煤排放汞、铅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标准。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
2.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办法,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3.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1.5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替代。
4.提高重点行业大气排放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要求,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六)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调整产业发展格局。制订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健全适应主体功能分区的重点行业准入机制,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科学引导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重点加强对火电等重污染企业规划选址的科学论证,对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
2.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新建的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以及化工、陶瓷等项目,原则上应进入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推动工业炉窑、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40%以上。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3.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大力推动环保技术、产业发展,积极发展以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环境监测为重点的环保装备制造业。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培育环保上市公司和骨干企业。
4.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严格限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实施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成上级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订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2015—2017年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
6.压缩治理过剩产能。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区市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36%以下。实施新建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加强外受电通道能力建设,完善电网空间布局,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
2.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气源工程建设。完善全区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3.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加快开发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到2017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以上。合理布局一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结合垃圾填埋场、畜禽养殖场、废水处理设施等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4.提升工业燃料品质。严格控制煤炭硫份灰份,火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和窑炉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燃油含硫量控制在0.8%以下。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
5.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水煤浆、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可燃废物,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污染物含量超标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禁止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导热油炉等燃烧设施,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燃烧设施在2015年底前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区、街道、村居三级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试点实施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把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纳入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不合格的予以约谈问责。
3.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探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4.完善执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建立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完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三、保障措施
(十)完善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1.完善防控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大气污染纠纷,指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各街道之间要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商合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按各自职责全力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在用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锅炉废气排放的监测检查和废气治理技术指引,利用污染减排和总量核查推进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监测检查,对油烟污染进行整治,以及建筑工地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督促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
区发改部门负责推进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规划建设,并逐步落实。
区经信部门负责落后产能的淘汰,按照《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制定年度重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淘汰计划,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协调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运输工具的管理,对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应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
区工商部门负责加大力度对流通领域车用品油质量开展执法检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督。
区执法部门负责对餐饮业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和乱排污水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污染道路的违法行为。
区环卫部门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区食品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业无证照经营行为进行取缔。
区财政部门负责大气污染扶持补助资金的落实。
各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实施重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的淘汰改造及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抓紧制订我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组织机构、工作职责、预警及响应程序、保障措施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将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专家会商—上报审批—响应执行的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各有关方面按要求开展工作。
(十一)完善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
1.完善规章,健全标准体系。完善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按照“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原则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加强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2.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对灰霾、臭氧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的基础研究,开展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的暴露—反应关系研究。支持环保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环保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积极研究开发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产品、设备。
(十二)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发挥资源价格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绿色生产、社会绿色消费。
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模式。完善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逐步开征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加油站、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
3.创新环保金融政策。建立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获得贷款或上市融资。加快推进二氧化硫等排污权、碳排放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
(十三)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1.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2.动员全民参与。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科普和教育培训,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通过开通举报专线电话、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抓紧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区城建环保局书面报告任务完成情况,区城建环保局综合整理后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审定后在每年3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