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审计局审计复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复核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其他审计业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办法】斗门区审计局审计复核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斗门区审计局审计复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审计业务管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复核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及其他审计业务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复核是指由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机构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定的复核内容和职责逐级对审计项目实施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审计组组长委托审计人员担任主审时,可由主审人员进行复核,审计组组长应当承担复核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的复核由部门负责人承担。当部门负责人任审计组组长时,可委托本部门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复核,但该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复核责任。有资格的人员是指其部门中具备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
复核机构为办公室。
第三条 审计复核的范围:
(一)列入局年度计划的审计项目;
(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决定提请复核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复核内容:
(一)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反映的事实是否清楚,相关人员是否签名,是否一事一稿;
4.审计证据是否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5. 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6. 审计报告是否真实、完整;
7. 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
(二)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审计的事实是否清楚;
3.审计证据是否客观、充分、完整;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建议是否可行;
6.其他需要复核事项。
(三)复核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1. 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揭示问题是否完整、客观,有无避重就轻;
2.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 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4.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是否按规定组织听证;
5. 审计评价是否恰当,有无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审计建议是否恰当可行;
6. 其他需要复核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复核程序:
(一)审计组组长实施第一级复核。
(二)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实施第二级复核。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前应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初步审核,并在审计组正式提请复核后进行全面复核。
(三)复核机构实施第三级复核。
复核机构在审计组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前(包括口头、书面)主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审计发现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两部分进行初步复核,并根据审计项目的重要性确定是否参与口头交换意见。
在审计组所在部门提请正式复核后进行全面复核。
审计项目未经第一、二级复核的,复核机构可以退回复核 材料给审计组所在部门,并要求其按本办法履行复核程序,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进行第一级复核时,应将复核意见填写到《审计组组长复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1)。
第七条 审计组及其所在部门提请初步复核时,应向提请复核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保证复核机构至少1个工作日的初步复核时间。
复核机构可视初步复核情况出具口头或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填写在《复核机构初步复核意见书》上(格式见附件2)。
第八条 审计组向其所在部门提请正式复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
(二) 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明材料;
(三) 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依据;
(四) 其他有关材料。
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审计组提供的复核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进行第二级复核,应当将复核意见反映到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提请复核机构正式复核时,应填写“提请审计复核书”(格式见附件4),各一式两份,审计组所在部门和复核机构各执一份。同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处罚)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
(二)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的说明;
(四)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依据;
(五)审计组及其所在业务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表;
(六)复核机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复核机构认为审计组所在部门提供的复核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该部门补充有关材料。
复核机构在复核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组所在部门提供工作底稿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和复核机构在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 在审计复核过程中,复核人员就有关问题向审计项目有关人员询问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一)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复核中发现审计报告中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和程序违法、审计目标未完成等情况,应当责令审计组限期补正。
(二)复核机构在复核中发现审计报告中事实不清并缺乏相应证明材料等情况,应要求查实补正,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将复核资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
第十三条 复核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计组所在部门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复核时间以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到提出复核意见后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取回复核材料的时间为准,由于特殊情况未能通知到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虽通知到审计组所在部门未能及时取回复核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四条 复核机构复核后,应出具审计复核意见书(格式见附件5),一式两份,复核机构和审计组所在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复核机构复核后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提交的审计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六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收到审计复核意见书后,应当填写审计复核意见书附送的审计复核意见采纳情况表(格式见附件6)。并在收到审计复核意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填写好的审计复核意见采纳情况表送回复核机构。
第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审计复核意见书提出的复核意见正确的,应予采纳,并相应修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代拟稿。如对复核意见有异议和不采纳的,应在审计复核意见采纳情况表中陈述理由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经三级复核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修改后代局草拟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各结论性文书(包括经复核机构修改过的各种原业务文稿)连同各级出具的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局分管领导。
第十九条 局分管领导应根据审计报告的重要程度确定召开或提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局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局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局分管领导提议,经局长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复核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具体事项按《斗门区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形成的决议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局分管领导审定、局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意见表、审计组长复核意见表、复核机构各自出具的复核意见书、审计复核意见采纳反馈情况表和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应当连同审计项目的其他审计材料一并归入审计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复核的责任:
(一)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以反映或不如实反映、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承担责任。
(二)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三)复核机构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复核机构应建立复核台账,填制审计项目复核登记表(格式见附件7)。
第二十四条 复核机构应对其复核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复核档案应按复核意见书文号的顺序分项目进行整理,每个审计项目的复核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复核机构初步复核意见书;
2.提请复核意见书;
3.复核意见书;
4.审计复核意见采纳情况表;
5.各审计结论性文稿送审稿及复核机构修订稿;
6.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年度终结后,复核机构应对当年度审计复核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填制《复核机构审计复核情况分析表》(格式见附件8),并向局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和进行通报,以促进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来发布的《斗门区审计局审计复核(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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