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乡镇跨界断面补偿办法第一条为改善通州区水环境现状,加强乡镇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7号)规定,结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通州区水环境乡镇跨界断面补偿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水环境乡镇跨界
断面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通州区水环境现状,加强乡镇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5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乡镇因污染物超过断面水质考核标准而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
第三条 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考核指标确定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3项。
第四条 乡镇跨界断面设置由区环保局会同各乡镇政府确定,报区政府备案。
第五条 跨界断面考核以断面年度水质目标为考核标准。
第六条 跨界断面考核以按月进行的手工监测数据为主,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的月均值为辅作为考核依据。监测方法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1)执行。
第七条 跨界断面补偿金按以下标准计算:当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劣于V类时征收补偿金。具体标准为:当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时,每增加10毫克/升(含)征收补偿金30万元/月;当氨氮浓度大于8毫克/升时,每增加1毫克/升(含)征收补偿金10万元/月;当总磷浓度大于0.5毫克/升时,每增加0.5毫克/升(含)征收补偿金20万元/月。
第八条 同一跨界断面3项考核指标累加计算补偿金;同一乡镇,所有超过水质考核标准的断面按月累加计算补偿金。
当存在以下情况时,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 若跨界断面全月断流,则当月不计算补偿金;若非全月断流,则以当月有水日监测数据算术均值计算该断面补偿金。
(二) 同一乡镇内同一流域出、入境断面数量不一致时,以多个出、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均值核算补偿金。
(三) 由于违法排污导致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超标时,以当月监测的最大超标浓度计算补偿金。
(四) 跨界断面处于乡镇界河,若乡镇在该段界河无排污沟(口),则不缴纳补偿金;若乡镇在该段界河有排污沟(口),所排污水进入乡镇界河,该排污口等效于跨界断面计算缴纳的补偿金。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缴纳=出境断面缴纳金总和+出境排污口缴纳金总和。
Ai:乡镇第i个出境断面,n为出境断面的个数
Bj:乡镇第j个出境排污口,m为出境排污口的个数
(2)获得=系数×入境断面获得总和+入境排污口获得总和。
Ci:乡镇第i个入境断面,p为入境断面的个数
Dj:乡镇第j个入境排污口,q为入境排污口的个数
β:当入境断面个数小于出境断面个数 (少进多出),β=1;
当入境断面个数大于出境断面个数 (多进少出),
第九条 补偿金由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进行核算,按年度收缴。区环保局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各乡镇应缴纳跨界断面补偿金金额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由区财政局与各乡镇政府结算。
第十条 补偿金征收与分配:上游乡镇政府应缴纳的补偿金全额征收,下游乡镇政府应获得的补偿金按照计算办法全额获得。
第十一条 补偿金使用:下游乡镇政府获得的跨界断面补偿金专款用于本乡镇水环境治理项目、污水治理及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维等。上游乡镇政府缴纳的补偿金按办法分配后的剩余部分由区政府统筹用于全区水环境保护项目。
第十二条 严格补偿金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由区环保局将各乡镇跨界断面水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断面设置每年视情况可进行调整,考核指标随北京市政府指标调整或随通州区政府要求变化适时调整。本办法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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