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按照《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京通发〔2015〕30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通州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
补助、奖励工作方案
按照《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京通发〔2015〕30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2016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通政发〔2016〕10号)要求,我区在2016年8月底前全面取缔燃煤锅炉。结合我区实际,对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的未申领过任何有关燃煤锅炉财政补助、奖励等资金的燃煤锅炉产权单位,使用市级大气专项资金进行相应补助或奖励。
一、补助、奖励设定
(一)申请人范围:未申领过市区财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人。申报人的燃煤锅炉曾在通州辖内使用,且在本区登记、注册。申请人系锅炉产权人且产权无争议。对明确属于拆迁范围区域内的燃煤锅炉不在本次资金补助及奖励范围之内。
(二)时间点判定:申请本项资金的燃煤锅炉建设时间不得晚于2015年11月20日。若曾涉及燃煤锅炉设备更新,在完善提供新旧锅炉资料的前提下,可依据最初使用燃煤锅炉的时间为准。锅炉拆除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前,以属地、申请方提供的拆除照片拍摄时间为准,对于仅断开燃煤锅炉主要部件尚未完成整体拆除的申请方需要提供加盖属地公章的说明材料,并承诺完成拆除的期限。
(三)补助、奖励资金释义:补助资金为对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而发生的直接费用。奖励资金为对配合区政府燃煤锅炉拆改工作予以奖励的资金。
(四)补助资金限额设定:补助资金不得大于改造直接投入费用。对于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应补助资金标准的申请人,补助资金数额将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五)清洁能源释义:本工作方案中所指清洁能源的方式,包括天然气、电、地源(空气源)热泵等,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包括生物质燃料、汽(柴)油、生物质制气等方式。具体解释权由区环保局负责。
(六)其他高污染燃料锅炉视同燃煤锅炉:对于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已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适用于本办法进行补助或奖励。
二、资金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补助标准
能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并通过现场审核合格的申请人,享受8万元/蒸吨的补助资金。
(二)奖励标准
对直接拆除燃煤锅炉,未再建设其他采暖设施的申请人,享受5万元/蒸吨的奖励资金。
(三)进行清洁能源改造的申请人可在以上两种标准中任选其中一种,不得重复申请,且只能申请一次。
三、申请所需材料
(一)承压锅炉需提供材料清单
1.申请补助材料清单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如下信息:原有燃煤锅炉数量、总蒸吨数、单台锅炉型号、安装年份、注销时间、改造完成时间和改造方式等,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2)申请人出具未曾申领任何市级补助资金承诺书。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申请单位注册地点必须与经营地点相符)。
(4)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表或项目完成情况说明,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5)质监部门出具的原燃煤锅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注销申请表》、《北京市锅炉登记卡》,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未在区质监局备案的承压锅炉所提供材料按常压锅炉标准提供。
(6)原燃煤锅炉、锅炉房和改造后新锅炉(设备)、锅炉房(设备)照片材料,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7)环保或质监部门对原燃煤锅炉拆除前三年的检验报告(两项可混合提供),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骑缝)。
(8)改造前一年环保部门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费缴费单据。
(9)区经济信息化委提供未曾申领过产业结构调整相关退出奖励、补助资金证明文件。
(10)项目实施相关合同,包括建设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替代锅炉房移交协议、供热合同、供气合同等,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骑缝)。
(11)实施改造过程中投入资金的相关票据证明,包括原燃煤锅炉拆除费用票据、配合并网改造初次发生的费用票据(含管线维护保养费、接口费、热力管线改造维修费、管道更新费)、燃气锅炉安装及辅助设施费用票据,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2.申请奖励需提供材料清单
不含以上10、11项,其余9项均需提供。
(二)常压锅炉需提供材料清单
1.申请补助材料清单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如下信息:原有燃煤锅炉数量、总蒸吨数、单台锅炉型号、安装年份、注销时间、改造完成时间和改造方式等,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注册地点必须与经营地点相符)。
(3)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表或项目完成情况说明,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4)企业需提供锅炉权属证明。
(5)原燃煤锅炉、锅炉房和改造后新锅炉(设备)、锅炉房(设备)照片材料,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6)改造前一年环保部门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和排污费缴费单据。
(7)区经济信息化委提供的未曾申领过产业结构调整相关退出奖励、补助资金证明文件。
(8)项目实施相关合同,包括建设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替代锅炉房移交协议、供热合同、供气合同等,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骑缝)。
(9)实施改造过程中投入资金的相关票据证明,包括原燃煤锅炉拆除费用票据、配合并网改造初次发生的费用票据(含管线维护保养费、接口费、热力管线改造维修费、管道更新费)、燃气锅炉安装及辅助设施费用票据,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2.申请奖励需提供材料清单
不含以上8、9项,其余7项均需提供。
四、资金申请流程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负责本项资金申请工作。负责现场核实、统计、收集符合条件单位的材料,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区环保局。
(二)区环保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二次审核,完善排污申报、排污费等相关材料,并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进行抽验,复验比例不低于30%。
(三)区环保局在复验后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相应资金,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至资金申请单位。
五、部门职责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是针对本项资金补助及奖励政策进行宣传,确保传达至辖区符合申请条件的全部单位;二是负责对辖区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针对每位申请人出具审核确认单,确保报送的全部申请资料真实、有效且锅炉使用实际地址不属于拆迁区域范围;三是按时拨付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严格执行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守财务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用途,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四是认真归档相关材料,做好随时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准备。
(二)区环保局
一是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程序性抽验;二是负责资金拨付。
(三)区财政局
负责资金使用效果评价,确保市级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四)区审计局
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审计。
(五)区经济信息化委
出具未曾申领过产业结构调整相关退出奖励、补助资金证明文件。
六、时间安排
2016年12月底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申请单位资料收集工作,并进行初步审核,报送至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进行抽验并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