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供养保障机制的意见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进一步提升福利化供养保障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供养保障机制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于建立城市“三无”人员
政府供养保障机制的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工作,进一步提升福利化供养保障水平,现就建立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供养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城市“三无”人员政府供养保障机制,提高供养保障水平,使城市“三无”人员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促进全市社会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原则,即强化政府的主体责任,所需供养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属地管理原则,即各市区(含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分别负责辖区内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保障工作;本人自愿原则,即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由供养对象自主选择供养方式;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即建立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二、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为城市“三无”人员,即具有我市城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人,但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生活来源不包括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收入、社会养老保险金收入、高龄补贴收入及其他政府性生活补助收入;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指年满18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供养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按每人每月840元的标准保障;分散供养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保障。
(二)实行分类供养。坚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以集中供养为主。市社会福利院和各市区的社会福利中心承担集中供养任务。原则上,全市城市“三无”人员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在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其他类型的残疾人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由其户籍所在市区财政负担。市社会福利院原供养人员的供养经费继续由市财政负担。分散供养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经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供养机构。对需要特殊护理的供养对象,特殊护理费按照福利机构代养社会人员的标准,由其户籍所在市区财政负担。供养对象从享受政府供养待遇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四)做好医疗保障工作。将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并将供养对象中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供养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市区财政负担。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的意见》(威政发〔2009〕25 号)规定,对供养对象给予各项诊疗费用减免、优惠。
(五)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级社会福利机构要有计划地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吸纳康复、护理、保健、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强供养服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从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方面,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供养服务,为供养对象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不断提升生活质量。
(六)切实保障供养对象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城市“三无”人员的财产权益。对集中供养对象个人的房产和其他财产,在征得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交由供养机构代管。供养人员个人财产的经营性收入及在征地拆迁中获取的拆迁补偿款,应优先用于补偿其供养费用支出,补偿供养费用支出后的剩余部分由本人支配。
四、审批程序及资金管理
(一)规范供养审批程序。申请人申请政府供养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报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各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供养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由居(村)委会送达申请人。
(二)强化供养资金管理。每年10月份,各市区民政部门结合当年的供养情况,根据下年度的供养需求,提出下年度供养资金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供养资金使用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高度重视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保障工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健全保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满足供养对象在生活、康复、医疗等方面的需求。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好主要职能部门的牵头作用,针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研究对策措施,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落实好各项保障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将所需供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供养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为供养对象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制定并落实诊疗优惠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