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东城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24 11:4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东城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东城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

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我区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在执行《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快我区改造进度,提前实现污染减排,针对非市、区财政预算单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 全区范围内,于20157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在20171231日前完成锅炉低氮改造,在享受市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基础上,还可享受区财政资金。

第五条 根据治理效果,区财政以奖代补标准参照市财政标准,实行差别化的资金政策。(详见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2016年底前实施改造的,区财政以奖代补标准比市财政标准上浮20%2017年,参照市财政以奖代补政策,不再上浮20%2018年后实施改造的将不再给予区财政补贴。

第七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确定时间以锅炉业主单位提出符合验收的申请为准。

第八条 以奖代补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环保局协调安排,区环保局将下一年度区域内低氮改造拟以奖代补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安排预算资金。

第九条 工程改造完成后,锅炉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等部门依据《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条 经验收通过的项目,区财政局将应拨付资金拨付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按照以奖代补标准将资金拨付到各锅炉业主单位,涉及市级以奖代补资金的同时办理。若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锅炉业主单位 将不能享受市、区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一条 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二条 区环保局及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实施方案及以奖代补政策,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验收、保障验收监测资金、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 区环保局负责建立燃气(油)锅炉台账,确定全区年度低氮改造计划;负责监督各相关部门及锅炉业主单位的改造工作,组织项目验收。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加强对各有关单位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区质监局依法开展锅炉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验收要求按照《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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