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
治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动环境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不断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决策部署,以治理环境突出问题为核心,以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公用设施、餐饮服务等“小散”企业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行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治污机制,有效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推出一批示范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体制机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到2020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基本形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市场体系和完善的治理机制,涌现一批创新性强、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环境服务机构,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为改善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质量作出更大贡献。
二、明确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持排污单位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污染治理,并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二)强化第三方治理机构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未达到相关治理标准及委托合同约定事项而造成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据合同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排污单位委托的治理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可进行检举,并可依据合同向排污单位追索经济补偿。
三、严格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环境监管
(一)强化标准约束。按照与国际标准接轨、严于国家标准的原则,以大气、水和土壤污染防治为重点,完善与生态红线、环境质量底线相衔接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制定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场、渣土消纳场等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排污总量。以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餐饮油烟治理、乡镇污水治理、污泥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业污染场地修复等为重点,研究制定环境污染治理相关技术指南和规范。
(二)加强监管执法。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广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强化环境污染物排放监管,定期开展污染源普查。扩大污染源自动连续监测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大气、水主要污染源在线监测全覆盖,特别要加快推动规模化餐饮企业安装在线油烟监控系统。严格环境监察执法,对偷排漏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相互衔接和协调联动,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连续2年因违法排污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工、停产整治、停业的排污单位,督促其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确保排放达标。制定本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健全第三方治理监督机制,强化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机构环境违法信息。
(三)鼓励社会监督。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公众和民间机构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社会监督。搭建信息化平台,全面推进大气、水等环境信息和第三方治理机构信息公开,加大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网上公开力度,按月公布环境违法信息。鼓励第三方治理机构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
四、进一步完善第三方治理实施机制
(一)创新第三方治理实施方式。根据不同领域与行业特点,开展差异性、竞争性的第三方治理。针对餐饮、汽车修理等量大面广的“小散”企业,支持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采取分散收集、集中处理处置或再生利用的模式,处理餐厨垃圾、废弃机油、废旧电瓶等废弃物。在流域治理、农村环境治理等领域,推广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推进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在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领域,原则上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行新建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运行存量设施。在发电、供暖、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鼓励推行委托治理与委托运营模式。在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排放监测等领域,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化运营模式。对于新建产业园区、开发区,积极引入专业化第三方治理机构进行园区生态设计和集中式环境综合服务。支持第三方治理机构创新治理模式,积极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专业化、精细化发展。推广“资本+技术+服务”的综合解决方案模式,鼓励第三方治理机构延伸业务链,提供一体化环境综合服务。引导本市企业以资本、技术、股权等投资形式,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合作组建平台公司,参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投融资等服务。推动本市环保企业参与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北京新机场临空经济区、张(家口)承(德)生态功能区、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区等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区域的环境设计以及环境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营与维护。
(二)规范第三方治理合同。发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范本,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赔偿补偿机制等内容。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由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机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与投资回报。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参考行业平均利润率、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对资金回报率较低的公益类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资本金投入等方式,稳定投资回报。
(三)构建第三方治理诚信体系。建立第三方治理机构诚信档案制度、信用累积和服务水平分级制度。将第三方治理机构不规范运营、偷排漏排以及运营设施不达标排放等信息,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和社会公共信用服务平台,并作为融资、担保等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信息。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工程投标、用地审批、融资、财政奖励补贴等方面依法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四)引导行业自律。支持第三方治理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开展业务培训、案例分析、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商业模式。引导行业组织建立行规行约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能力评估和等级评定等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综合政策支持。探索调整财政支出方式,将部分环境污染直接治理资金,调整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运营补贴或奖励。推行环境污染治理综合服务采购,其中由政府负责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应实行政府采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申报中央和本市补助或奖励资金。将第三方治理作为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低碳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相关税收、奖励补贴、融资、人才、服务平台建设等产业扶持政策。
(二)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按照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完善垃圾、污水、危险废物处理收费政策,逐步覆盖全处理成本,并提高收缴率。落实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政策。加大差别化电价、水价实施力度。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政策,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
(三)创新金融服务。加快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第三方治理机构取得的污染减排量,计入排污单位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单位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和收益主体。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广绿色信贷,优化流程,为第三方治理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建立第三方治理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鼓励本市商业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第三方治理融资担保,探索创新收费权质押贷款、排污权质押融资等融资模式。支持第三方治理机构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四)强化履约保障。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鼓励通过第三方平台托管治污资金,排污单位将应支付的污染治理资金存入第三方平台账户,第三方平台依据治理效果,支付第三方治理机构费用,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机构权益。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业务。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保障公共环境权益。
六、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推进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政奖励等政策。市环保局要健全环保标准和政策,强化执法监督。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要深化城镇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加强建设和运营管理。市金融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保监局,配合有关部门研究支持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市属国有企业要带头参与和实施第三方治理。
(二)开展试点示范。结合本市当前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实际,选择重点领域、重要产业园区和典型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积极推进京津冀地区第三方治理联合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机制,以点带面,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