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施市政府2009年“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区政府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实施市政府2009年“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工作,办好民生实事,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治理行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突出抓好“放心肉”工程,全面开展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管住生猪批发市场,管住生猪屠宰企业,管住肉品流通、加工、消费环节,不能让问题生猪进入屠宰厂(场)进行屠宰,不能让问题肉品从屠宰厂(场)进入流通、生产加工、餐饮消费环节,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通过专项治理行动,理顺监管体制,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水平,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专项治理行动的主要内容与工作措施
(一)开展生猪养殖环节的治理
抓好养殖环节的生猪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是切实落实生猪养殖者为生猪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初步建立本地养殖环节生猪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各镇(街道)农林服务中心人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养猪场进行全面摸底并造册登记,按要求,全面落实佛山市农业局统一印发畜禽养殖和免疫档案(每场一本),监督养猪场(户)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如饲料、药物、疫苗等)的名称、来源、使用日期、用量等事项。
二是加强免疫和动物疫病普查监测工作。一要坚决完成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任务。各镇(街道)农办、农林服务中心根据春季动物防疫的要求(“春防”),在4月中旬前完成生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确保强制免疫率达到100%。二要加大动物疫情的普查监测力度,要按照《佛山市2009年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加强生产环节的生猪疫病普查监测,扩大普查范围,加大监测抽检比例,摸清动物疫情动态,以便于研究制订科学有效的疫病防控措施。三要进一步落实防疫监督责任,全面落实防疫工作责任制。按要求,在4月中旬前,区政府与各镇(街道),各镇(街道)与各村委会完成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工作责任书的签订。四要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治员的作用,将工作重心落实到基层第一线,实行分片包干,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巡查,督促养殖场(户)落实各项动物疫情防控措施。防止出售病死猪和质量不合格生猪,确保出栏生猪健康无疫和质量安全。
三是强化生猪检疫监督工作。一要严把本辖区产地检疫关。要认真实施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各镇(街道)农林中心动物检疫员把好辖区范围内即将出栏生猪的检疫关,确保本地生猪检疫质量。二要严把外地调入生猪的检疫监督关。各镇(街道)农林中心派驻到各大生猪批发市场、生猪屠宰厂的动物检疫员,要严格落实进场生猪的验货查证和例行巡场制度,防堵外来动物疫情。监督各大生猪批发市场、屠宰厂对场内定期消毒。在3月18日开始,为规范市场准入制,经检疫合格的屠宰出厂生猪产品将实行一猪一证制度。
四是强化生猪“瘦肉精”监管。一要突出重点,开展养殖场突击抽检;在各镇(街道)选择重点对象,对养猪场的饲料、生猪尿液进行突击抽检,按任务共抽取200个饲料样品和200个猪尿样品,按要求在3月30日前完成突击抽检行动的饲料和猪尿送检和自检工作。二要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大养殖环节生猪及其肉品的质量抽检密度。按佛山市要求,严格完成我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五是加大对“瘦肉精”生猪的查处力度。一要加大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的查处力度(如饲料厂、兽药经营店)严防制售“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二要加强本辖区养猪场的巡查和抽检力度。严防生猪饲料、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的行为。
主要由农业部门负责。
(二)开展生猪批发环节的治理
抓好流通环节的生猪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是明确生猪批发市场开办者对生猪经营管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切实落实生猪批发商为所购销生猪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督促生猪批发市场(点)履行生猪自检责任。由农业部门督促生猪批发市场(点)按照区农业部门提供的标准,在4月15日前建立生猪“瘦肉精”检测室,原则上每日按照不少于5%的比率对入场生猪实施抽检,并认真、详实做好每次检测的记录工作。生猪批发市场(点)如不履行自检责任,则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生猪批发市场(点)对涉嫌“瘦肉精”残留超标的生猪及时停止销售,报告工商部门进行暂扣,并报告区农业部门进行复检。对复检不合格的生猪,工商部门依法处理,镇(街道)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镇(街道)向区市政局申请批准后,送南海环保发电厂作无害化处理(销毁),或由镇(街道)监督下就地在肉联厂处理炉内销毁。
二是与生猪批发市场(点)开办者重新签订生猪质量安全责任书。在原有责任条款的基础上,增加约定生猪批发市场(点)开办者的生猪“瘦肉精”自检责任,以及在发现“瘦肉精”残留超标时,工商部门和生猪批发市场(点)开办者双方的管理责任,此项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
三是规范生猪批发交易行为。监督生猪批发市场(点)实行责任制管理,对场内生猪批发商建立详细档案,与所有生猪批发商签订生猪质量安全责任书;建立生猪进销货台账,对进场交易的生猪开展索证索票检查,禁止无检疫合格证明、无佩戴二维码标识、检疫证明过期或染疫的生猪进场交易;禁止病死猪出场,对场内病死猪立即进行销毁。工商部门针对批发商建立信用制度,生猪批发商采购的生猪经法定机构检测,检出一次“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将进行停业整顿。
四是实施驻场监管。从即日起,至5月8日,辖区内有生猪批发市场(点)的工商分局要派员驻场,负责监督生猪批发市场(点)把好“进猪关”和“出猪关”。
五是监督生猪质量安全状况。加强对批发市场销售的生猪,尤其是外地来源生猪质量安全状况的抽查检测,禁止收购和销售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生猪,封锁疫区内或染疫的生猪、来历不明的生猪和死猪。农业部门在生猪批发市场每周抽取不少于100个猪尿样品进行检测。
主要由工商、农业部门负责。
(三)开展生猪屠宰环节的治理
抓好屠宰环节的生猪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是切实落实定点屠宰厂经营者为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以高压的态势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整治,尤其加大城乡结合部和其它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不留死角,对涉黑势力和团伙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坚持投诉举报制度,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做到举报查处率100%,彻底捣毁私宰窝点,防止私宰肉、病死病害肉流入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消除肉品安全隐患。
二是协助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签订层级管理责任书。明确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各自管理责任,村(居)委会负责人应当对本区域内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负起管理责任。在专项治理期间,积极配合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出租户自觉抵制私宰违法行为的宣传工作,及时向公安部门提供私宰户相关信息。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把房屋或场地租予他人进行生猪私宰活动的,公安部门应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追究其责任,出租人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检举的,责令暂停出租三个月,并处月租金三倍以下罚款;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致使出租的房屋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的,暂停出租六个月或者吊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并处月租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是规范屠宰企业的行业管理。落实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对屠宰企业传达贯彻市政府《印发佛山市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83号)的精神,要求屠宰厂签订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屠宰厂经营者为出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建立完善检测室,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监督屠宰厂在3月30日前建立完善检测室,并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自检,禁止未经检验检疫或是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出厂。按照《印发佛山市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9〕83号)文的精神,农业部门要配合好经贸部门落实辖区范围内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按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继续做好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工作。
四是规范企业的屠宰活动。一是生猪进场时间为早上8点到晚上8点,在规定时间外生猪不能进场,定期与不定期抽查屠宰厂视频监控录像,录像监控记录保存时间不能少于15天。二是逐步完善肉品配送,提高肉品配送设备及服务水平,务必使用符合规格的肉品运载工具将肉品直接配送至肉菜市场或使用单位,逐步禁止摩托车敞运。三是加强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的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和台帐制度,建立完善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加强对肉检员业务的培训,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须在猪胴体上加盖验讫章并出具省统一编制的《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方可上市销售。四是严禁屠宰病、死猪,厂内出现的病、死猪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病害肉、注水肉流入市场。屠宰企业有违反规定时间内进猪的行为,由经贸部门对屠宰企业进行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理,并将此违规行为载入不良记录,作为屠宰厂整合的主要参考因素。
五是推动“厂场挂钩”的生猪供应模式。加强与农业、工商等部门的配合,按照“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建立我区生猪定点供应基地。与佛山市外生猪产区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合作,选择规模化、能提供优质安全生猪的养殖基地或养猪合作社(协会),作为我区的生猪定点供应基地。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作、互利双赢”原则,引导我区屠宰企业与供应基地签订保障供应与质量安全合作协议,建立“厂场挂钩”的供应模式,以保障我区生猪来源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
六是加强屠宰前生猪的“瘦肉精”检测工作,农业部门在屠宰环节抽检率不低于12%。在屠宰环节中,经监测发现含有“瘦肉精”超标的生猪,以农业部门检测结果为根据,按照《关于明确“瘦肉精”超标生猪有关处理程序会议纪要》(南府办2009年第16号)的规定处理。
七是按照设置规划,实现屠宰厂有效整合。按照《广东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粤办函〔2009〕49号)及《佛山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要求,根据区域的人口状况、市场供应、企业规模、“瘦肉精”生猪检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加快对我区现有屠宰厂进行资源整合。
八是探索建立肉品安全追溯及无害化处理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管理平台,并以生猪屠宰、肉品流通为对象,以信息化为手段,建设肉品流通安全追溯及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商品来源信息和企业经营责任的可追溯,切实落实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促进放心肉的渠道建设,加强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肉类消费安全保障水平,真正建立起我区肉食品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
主要由经贸部门负责,农业、工商、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
(四)开展肉品流通环节的治理
抓好零售环节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是切实落实生猪产品经营者为所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管理责任。督促市场开办者、超市、商场经营者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与每个进场经营户签订《肉品安全管理责任书》。未签订责任书的,必须在3月底前完成《肉品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检查市场内猪肉是否具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是否落实“一猪两证”;督促市场开办者指导场内猪肉经营户向消费者提供肉品经销卡,并及时报告场内经营户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是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台账制度。依据《特别规定》,督促和检查猪肉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严防票证不齐生猪及猪肉进入市场销售。
三是完善猪肉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制度。指导从事肉品销售的市场、超市、商场和其他经营者,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签订协议。4月底前完成新开业猪肉经营户的协议签订和原有经营户到期协议的重签工作,落实“场厂挂钩”和“购销挂钩”制度,督促经营户从合法规范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进货,严禁经营非法渠道的猪肉。
四是落实亮证亮照、挂牌经营制度。督促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眼处明示营业执照,公示相关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信息。
五是严厉查处销售含有“瘦肉精”等不合格生猪肉品行为。严厉打击销售“瘦肉精”超标生猪肉品、注水肉、有病有害猪肉、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猪肉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工商部门针对市场主和经营户逐步建立信用制度。在农贸市场、超市经检测发现含“瘦肉精”的生猪肉品,按照《佛山市流通环节猪肉监督检测和后续处理联动机制工作方案》(佛工商〔2009〕联字2号)有关要求,根据农业部门检测报告,由工商开执法文书,对违法销售不合格猪肉的经营户和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市场开办者依法进行查处。对复检不合格的肉品,镇(街道)负责无害化处理,处理方式同前。
主要工商部门负责,农业部门配合。
(五)开展猪肉品加工和餐饮消费环节的治理
抓好加工环节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关键是切实落实生猪产品加工者为经营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加强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开展专项检查,清查使用猪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督促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落实原料把关制度,确保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肉制品生产加工单位100%建立进货索证验证和进货台帐管理等制度,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流入生产加工环节;督促加工企业把好产品质量关,禁止在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对不符合要求的肉制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销毁、召回等措施。主要由质监部门负责。
二是开展肉品餐饮消费环节治理。认真开展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采购、使用猪肉及其制品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建立猪肉及其制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实行采购猪肉及其制品承诺制度,保证使用的猪肉及其制品的来源合法;加大监测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餐饮加工过程中使用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猪肉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食堂、餐饮单位使用私宰、病死猪肉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对含“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进行及时销毁,杜绝问题猪肉及其制品作为原料流入餐饮环节。主要由卫生部门负责。旅游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星级饭店的监管工作。
(六)加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生猪及其肉品的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必须以生猪及其肉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例行检测为主体,以监管部门的监督监测为保障。
生猪养殖户要在生猪出栏前申报检疫时,主动配合猪尿检测以及免疫耳标佩戴情况的检查工作,获得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生猪;批发市场和定点屠宰厂要迅速建立健全质量检测体系,对进入本单位销售或屠宰的生猪及其肉品,自行开展“瘦肉精”等有害物质残留检测。
各级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发挥现有专业技术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做好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主动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同时加强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大对养殖、流通、屠宰、零售等环节生猪及其肉品的质量抽检密度,重点对问题发生集中的市场和猪肉经营户肉品进行专项抽查,对监测不合格的生猪及其肉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并及时报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移交工商和经贸等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由农业、经贸、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各相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涉及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各派出所、经侦大队要落实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加强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区经贸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开展的对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联合行动,协助做好监督工作,加强对进入我区的外地来源生猪进行检查,把好生猪质量安全关。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等非法交易行动,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区的巡查,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防私宰肉、病死病害猪肉流入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涉嫌生产、销售有害有毒生猪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予以立案,及时、迅速破获一批案件,依法查处一批犯罪分子,要把追源头、除窝点、抓主犯作为重中之重。
三、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步骤
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分3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
加强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领导,深入调研,对生猪批发交易、屠宰、肉品流通、生产加工、餐饮消费等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和印发《佛山市南海区生猪及其肉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部署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二)全面实施阶段(3月21日至4月26日)
全面开展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各镇(街道)、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佛山市南海区生猪及其肉品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将专项治理情况报送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工作动态按要求报送给市食安办、区政府。这一阶段全区专项治理行动要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我区生猪及其肉品质量的根本好转,肉品质量安全基本达到100%合格。
(三)总结提高阶段(4月27日至5月8日)
区政府组织督查组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落实措施、整改等情况,认真总结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成果及经验,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生猪及其肉品安全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以迎接市督察组5月初对我区的检查。
四、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区政府成立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副区长朱武任组长,区府办副主任黄奔、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李兆基任副组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李兆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立区统一举报投诉电话(86238362)。
各镇(街道)对本辖区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行政区域内生猪及其肉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经贸、工商、卫生、药监、农业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生猪及其肉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并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全天联络畅通。
各职能部门要落实专项治理行动每周一报工作,从3月13日起,在每周星期二前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辖区、部门本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情况,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送市食安办、区政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区食安委办公室要组织区各职能部门、镇(街道)食安委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对生猪及其肉品从业者的宣传教育,加强培训和指导,使其清楚“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危害性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市民群众科学消费知识的宣传普及,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措施和成效,营造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导向作用,行动中若有查获违规、问题生猪及其肉品情况,要快速反应、主动发布,让人民群众掌握及时真实的信息。
如果在专项治理期间,出现生猪及其肉品安全事故,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要快速反应、主动发布,掌握舆论主导权,引导舆论,消除事故影响。
(三)加强督办,务求实效
区、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要认真督促各部门抓好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落实工作,并做好综合协调和督办工作,重点检查工作中有待加强的、事故多发区域和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区监察局要监督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生猪及其肉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推诿扯皮、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