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解决我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民[2012]110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制度】盐山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
盐山县民政局临时救助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解决我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冀民[2012]110号)和《沧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沧民字[2012]7号)精神和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低保制度的重要补充。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可以为遇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特别是低保边缘家庭提供一次性救助服务,彰显社会救助的公平性。长期以来,临时救助制度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缓解他们的特殊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我县临时救助制度,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安排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临时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临时性、突发性特殊困难是临时救助申请的要件。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基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范围。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困难类型,可以设定不同的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当是相同的。同一事由一年内不能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能超过2次。本县民政局根据临时救助的非定期、非定量特征,针对困难家庭的特殊情况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的需要,结合本县实际,依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救助方式、救助标准,并注意协调安排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衔接配套,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三、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一)临时救助资金,县财政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确保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实行及时有效救助。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慈善机构等组织和个人对临时救助提供的资助,纳入临时困难救助资金统筹安排,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补充。
(三)福彩公益金投入。
四、临时救助制度的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居(村)民委员会可协助救助对象提出申请。
(2)初审。居(村)民委员会接到临时救助对象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将申请情况张榜公布2天,无异议后报乡镇民政所(社区居委会)审核。
(3)审核。乡镇民政所(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报县民政局审批。
(4)审批。县民政局自接到乡镇民政所(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下,县民政局可直接受理,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加强监督与处罚
(1)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2)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必须追回冒领款物,且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
(3)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申请临时救助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二)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需提供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三)村委会证明。
(四)乡镇民政所证明(居委会证明)。
(五)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六)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开通监督电话
开通24小时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困难群众反映的问题受理一件,查一件;查一件,处理一件,避免克扣、挤占、挪用、滞留或截留临时救助资金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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