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菁选3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3-26 09:5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菁选3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菁选3篇(范文推荐)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投资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存储、开发、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纸质、声像、胶片、电子、网络等一切载体形式的知识或者信息的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人事、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作好公共图书馆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并参加公共图书馆网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

  第七条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文献、设备以及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

  第八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建设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公共图书馆信息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立。

  第十一条 区(县)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设立公共图书馆。

  有条件的区(县)和乡、镇(街道)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鼓励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图书馆(室)向社会开放。

  第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在社区、村兴办公共图书馆(室)。

  区(县)和乡、镇人民*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以区(县)公共图书馆和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室)为基础,采取多种扶持措施加强社区、村内图书馆(室)的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的要求,适应现代化管理和服务的需要。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和阅览座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文献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用途。

  公共图书馆的资产处置按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拆除公共图书馆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法择地重建。新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不得低于其原有规模。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分为阅览用房、藏书库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设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阅览室。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和藏书库房不得任意占用。

  禁止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图书馆建设。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乌鲁木齐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3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工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科学合理地确定文献信息资源的建设方针,做好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等文献资料的收藏工作。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对地方文献的征集,逐步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公共图书馆的藏书总量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室)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逐年增加藏书总量。

  第三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馆的文献信息资源,应按国家公布的标准及技术规范,及时进行加工整序,在20日内提供读者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馆藏古籍善本等珍贵文献的保护和管理。

  对失去使用和收藏价值的馆藏资料,应当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剔除。

  第三十五条 除特殊种类或者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自本单位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将样本送缴市图书馆收藏,具体送缴办法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前款所称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藏文献信息资源数字化建设,逐步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加强馆际交流,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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