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学*结,菁选3篇

时间:2023-03-25 13:3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事故学*结1  习惯习惯性违章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所谓习惯性违章,顾各思义,就是固守旧有不良的作业传统与工作习惯。表现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如无票作业,无监护作业,不执行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等。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事故学*结,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安全事故学*结,菁选3篇

安全事故学*结1

  习惯习惯性违章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所谓习惯性违章,顾各思义,就是固守旧有不良的作业传统与工作习惯。表现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如无票作业,无监护作业,不执行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等。这些违反安全的行为,由师传徒,由甲及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以其特有的隐蔽性往往不被人们所认识。然而血的教训一再表明:习惯性违章是事故的温床和祸根,事故往往是习惯性违章的结果。

  通过对《典型事故案例汇编》学习,让我们认识到事故的发生大部分都是习惯性违章而造成的。可是有的人提出习惯性违章不一定能造成事故,在这里我更正指出由于习惯性违章不一定每次都造成事故,所造成的事故也不一定造成重伤、死亡,因而,这种带有守旧传统和侥幸心理的违章行为有时会给违章者带来临时效益,如省时省力,所以,习惯性违章还很有市场。但《典型事故案例汇编》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表明,95%左右的伤亡事故是由于习惯性违章造成,无监护作业,急于求成现象尤为突出。因为习惯性违章行为中有些未造成伤害,使员工淡化了遵章守规的自觉性,甚至把安全规程、标准化作业、操作票、操作规程视为包袱,有意无意地习惯性违章。

  鉴于习惯性违章的严重危害性,针对习惯性违章的特点,为确保安全生产,我觉得应采取以下施来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防止事故发生。

  首先以教育为前提,帮助职工认清习惯性违章的危害,提高遵章守规的自觉性。首先,要加强正面的常规安全思想教育,如每周的安全日活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教育,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形式,如开展安全演讲,安全知识竞赛等等,使职工增强遵章守规的自觉性。此外,通过学习兄弟单位的“事故通报”等,利用血和泪的教训以及日常工作中违章者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行生动感人的安全思想教育,使职工认清习惯性违章的危害,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其次习惯性违章,不但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而且与人的安全素质有关。许多违章行为,违章者存在一知半解犹豫不决状态,无法判定出行为的错误之处,因此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工作技能不容忽视。首先要做到思想稳定,安全意识强,在安全工作方方面面能够做到“循规蹈矩”。其次要控制好个人行为,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谨慎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态度。还要有意识地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提高操作技能,熟悉《岗位安全规规》、《标准化作业》、《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以便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规范地进行各种操作。加强培养事故处理的应变能力。制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突发的,而且伴有许多不正常的工作状态,如果没有良好的应变能力,就可能在处理事故时发生误判断、误操作、图快、违章操作而造成事故扩大。

  最后根据以上情况我们目前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应继续下去,这样更能排除各类安全隐患,把所有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人员方面我们应该严格执行设备启停操作票、安全作业标准化、安全规程、

  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月”活动要从实处、要处、细处抓起,我们还应多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从而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进一步推进作业标准化、意识安全化、思想责任化,让“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这一主题使大家从自我做起,真正做到“我要安全”。

安全事故学*结2

  校园伤害事故不仅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 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社会重要问题。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 确法律责任迫在眉睫。近两天,我学习了教育局王主任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讲座,以下是本人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 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在实际问题的处理 中,也无据可寻。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三、我们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 则,一旦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不同的判决。事实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 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依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人身侵权行 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应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 规。通过学习培训,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 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 学校的合法权益。

安全事故学*结3

  日前,我们组织学习了《锅炉车间8号炉停炉》和《燃料车间烧毁碎煤机电机》两起事故的安全事故通报,事故主要原因是作业人员未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按章作业,工作负责人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练造成的。此次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工作负责人安全责任不清,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技能,不能正确的处理问题。事实再次证明,如果对业务不熟悉、缺少责任心、不按规定操作,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它就可能演变为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通过学习,再次强化了大家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并切实落到日常行动中。

  通过学习,现体会如下:

  重视安全生产,加强责任心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所有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防止的。安全事故是可以防止和避免的,每次事故的发生都有它的原因,我们从事故的根源入手,釜底抽薪,切断事故发生的条件,这样我们就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这样就需要企业建立安全事故数据库,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将他人的事故作为我们的事故,从中吸取教训,避免事故发生。

  二是,各级管理层对各自的安全直接负责。安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就必须建立一把手的负责制度,奖罚分明,他必须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这样就会给他们足够的压力和动力。

  三是,所有安全操作隐患是可以控制的。每种设备都有其操作规程,违反了其操作规程就可能对设备造成损坏甚至发生安全事故,也就是发生了违章行为。因此,在操作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规程不能是一纸空文,必须有监督机制使其贯彻实施。

  四是,员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是使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知识的重要途径,首先你要让你的员工知道怎么做是安全的,怎么做是不安全的,这样他们才会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我怎么做企业才会对我认可,怎么做会危害企业的安全生产。

  五是,各级主管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有了各种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到底有没有实施?实施了,那么实施的怎么样?这些也都是关系到企业安全生产程度的因素。既然你制定了这么多规章制度,你就要去监督实施,这就要求企业主管对其进行检查,这样才能使各种规章制度切实得到落实。只有这些安全规章制度得到了落实,安全生产才真正的有了保障。

  六是,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更正。经过安全检查后发现了问题后必须及时整改,降低其演变为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如果发现了安全隐患不去整改,那么,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去检查。所以安全隐患的整改必须及时彻底。

  七是,熟悉电气设备事故处理的方法对值班人员来说十分重要,因为这不仅是靠经验积累而成,还需要不断学习有关规程,了解电气设备的技术性能。值班人员应经常开展事故预想、安全活动讨论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对事故处理方法的认识,使真正发生事故时做到头脑清晰,有条不紊,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

  八是,工作责任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句话深刻揭示了千里长堤虽然看似十分牢固,却会因为一个小小蚁穴而崩溃的道理。更是警示我们世人,事情的发展是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当存在微小的安全隐患时,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正确及时处理,就会留下无穷的后患。所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要防微杜渐,从小事做起,及时处理好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或灾难的发生。

  通过此次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对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结合我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和设备管理以及事故通报的学习,提高我们的安全思想素质,做到安全无小事。安全的事情无大小,不要以为一件事情看似微乎其微,就不去认真做,更不要认为一个小小的失误不会影响什么而置之不理,因而发生了小错误酿成了大祸。一点小小的病痛或许会对我们的健康带来致命的危害,同样一点小小的故障或许会对我们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没有及格,只有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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