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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依法治国” 的心得体会 学习“依法治国” 的心得体会
依法治国, 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核心内容, 是 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 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 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 实现民主 的制度化、 法律化, 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 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 的规定, 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重要目标。
民主是法制 的前提和基础, 法制是民主 的确认和保障, 二者相辅相成、 不可分割。
一方面,包括公民民主权利在内 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另一方面, 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 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 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因此,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 法制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 的改变, 不因领导人 的看法和注意力 的改变而改变。
”新中国成立以来 的实践充分证明, 什么时候重视法制建设, 什么时候人民民主就有保障。
最典型 的反面例证莫过于“文化大革命”, 无法无天, 践踏法制, 砸烂公检法, 搞所谓 的“大民主”, 其结果是人人自危, 每个人 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
反过来, 也只有使民主制度化、 法律化, 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制 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 的民主权利, 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的健康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 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 实现民主 的制度化、 法律化, 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 的领导下, 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真正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 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的保障, 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法治国 的过程, 是人民群众在党 的领导下制定法律, 并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 的过程, 法治重视和强调公民 的依法有序参与。
因此, 这一过程 的本身也是一项社会主义民主 的生动实践。
依法治国方略 的深入实施, 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 的不断发展。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的发展, 才能保障人民 的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基本特征, 是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在这样一种人们向往 的社会里,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 才能保障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和谐发展。
社会稳定、 秩序井然, 是构建和谐社会 的前提。
没有稳定和秩序, 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和睦共处。
当前,
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 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的矛盾比较突出。
这些矛盾和问题, 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 也是构建和谐社会 的障碍, 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调整解决。
在众多 的社会调整措施中, 法律调整最为重要。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 具有“硬性” 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
要维护社会稳定, 创造良好 的社会环境和正常 的社会、 经济生活秩序, 实现社会和谐, 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十分丰富 的内涵。
党 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 的含义做了界定:“依法治国,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 的领导下,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管理经济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的制度化、 法律化, 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 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 的改变而改变。
”其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 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实行 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 的最具权威 的标准, 树立法高于人、 法大于权 的观念。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 的尊严、 力量和威信。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的迫切需要。
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 的权威, 没有权威就没有秩序。
不同 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 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 的权威。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的权威性是由法律 的本质属性决定 的。
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 的意志, 是党 的主张和人民意志 的高度统一。
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
这种法律所独有 的确定性, 使人们根据法律 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 的法律后果。
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 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 的约束力。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 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 都必须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这些特征, 决定了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 的权威性。
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 的社会规范, 包括法律、 政策、 道德、 习惯、 宗教规范等等, 它们都是人们 的社会行为规范, 对人们 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 的规范和约束作用。
但是, 必须明确, 在一个实行法治 的社会中, 法律是对人们 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 的、 同时也是最有力 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如果根据不同 的社会规范所作出 的行为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 最终衡量和评判 的标准只能是依据法律。
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 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 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 的基本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 我国 的根本法, 宪法是共和国大厦 的基石, 是全部法律 的母法, 是民主制度 的法律化, 是人民权利 的保证书, 是国家 的根本大法。
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法制保证, 具有最大 的权威性和最高 的法律效力。
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
的渊源和保障。
因此, 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全国各族人民、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 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 的活动准则, 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 保证宪法实施 的职责。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要牢固掌握宪法 的基本知识, 切实增强宪法观念, 树立忠于宪法、 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 的自觉意识, 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规定、 破坏宪法权威 的行为作斗争, 在全社会切实树立起宪法 的权威与尊严。
也就是必须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
法律 的目 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 法律 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 的权威来体现。
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 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 的化身, 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
如果执法机关威信扫地, 司法没有权威, 就难以有效树立起法律 的权威。
树立执法部门 的公信力, 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
一方面, 要有效克服 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 的“法不责众”厂“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 的传统观念, 从严执法, 对一切违法行为、 包括有些自认为“有理” 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 以维护法律 的严肃性, 树立执法者 的权威。
另一方面, 执法者要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 用公正赢得权威。
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再好 的法律, 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 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 规范社会秩序 的作用。
正如英国法学家培根所说:
“一次不公平 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 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多次不公平 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 而不公 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如果专门
的执法机关尚且不能严格执行法律, 怎么能够要求广大公民、 社会团体严格遵守法律呢?古今中外 的历史都证明, 凡能做到执法如山, 法制 的权威与尊严就能得到较好 的维护, 就能建立良好 的社会秩序, 就能促进国家 的长治久安。
在 我们人民当家作主 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需要做到这一点。
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 的“执行难”、 袭警等现象, 虽然有其复杂 的社会原因, 但由于有 的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这些部门 的公信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 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 的问题, 提高执法部门 的公信力, 是维护法律权威 的一项重要措施。
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 是一场从思想观念到实际行动 的深刻革命, 也是一个漫长而艰巨 的历史过程。
政法机关作为国家专门 的执法司法力量, 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 的重要使命。
全体政法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 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
努力提高法律素养, 是 我们政法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 的前提和基础。
政法机关是专门 的执法机关, 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
政法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 的特点,决定了政法干警必须具备较高 的法律素养。
学法、 知法、 懂法, 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 的基本要求。
对于政法干警来说, 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 的要求:
一是对国家 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 的了解, 知道什么是合法, 什么是违法; 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 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 熟练运用。
当前, 从总体上来说, 广大政法干警学习法律 的风气很浓, 政法队伍 的知识化、 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 的提高。
严格执法是法治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 的必然要求。
一部法律, 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 法律结构再严谨、 法律规定再具体、 法律条文再完善, 但如果执法不严, 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 等于一纸空文。
不仅如此, 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 的现象, 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 的轻视和忽略心理, 从而对法律 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 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
执法行为 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
所谓实体合法, 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 的前提下, 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 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 的具体规定, 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 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
现实当中, 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 认为“ 我自己就是法律”, 执法 的随意性很大, 如交警执法中 的“开口罚”, 有 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 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端正导致 的违法行为, 应当按照严格执法 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
所谓程序合法, 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 的重要依据, 也是严格执法 的重要保障, 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 的重要武器。
在现实当中, 由于重实体轻程序 的传统观念 的影响, 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 不重视、 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应当履行通知 的手续而不通知, 应当告知相对人 的权利而不告知, 应当举行听证 的而不举行,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 的严肃性, 也侵犯了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是造成执法不公、 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 的重要原因。
因此, 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 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和手续执法。
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 的要求。
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意志 的体现, 严格执法 的目 的就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 的根本利益。
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 检验 我们执法行为合法、 正当与否 的一项重要标准, 就是执法 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 的立法宗旨。
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 的, 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统一, 尤其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 的部门保护、 地方保护、 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主义 的倾向。
比如, 罚款作为一项行政处罚, 其目 的本来是维护某一方面或者领域 的社会管理秩序, 但是有 的地方和部门却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 的手段, 甚至强行制定并分配罚款指标, 这就背离了法律设定罚款处罚 的初衷。
类似这种目 的不正当 的执法行为, 需要 我们在实践中切实加以克服和纠正。
模范遵守法律, 是政法干警 的应尽责任。
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是模范守法 的模范。
政法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 的观念具有重要 的示范作用。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 执法者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法律 的地位、 权威和形象, 执法者就是法律 的化身。如果执法者能够自觉尊重法律, 模范遵守法律, 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 的权威和尊严, 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 的榜样, 从而给社会和广大公民遵纪守法、 依法办事带来积极影响。
反之, 如果执法者不尊重、 不遵守法律, 甚至执法犯法, 带头破坏和践踏法律, 那么,也同样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恶劣 的典型, 普通群众也会不尊重、 不遵守法律, 并进而产生对法律尊严 的轻视和对法律权威 的怀疑。
同时, 政法干警模范遵守法律也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 的尊重, 是对自己 的尊重。
因为 我们是执法者, 法律是 我们 的安身立命之本, 如果 我们自己不带头遵守法律, 不去维护法律 的权威, 导致整个社会轻视法律, 到最后,
我们 的工作、
我们 的职业也就不会被社会所尊重, 也就丧失了价值和尊严。
因此, 每个政法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 的角色意识, 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 的神圣使命, 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 从 我做起, 从日常小事做起, 时时自觉遵守法律, 努力维护法律 的权威与尊严, 以模范守法 的实际行动, 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 的尊重和对执法者 的信任, 从而使依法办事 的观念深入人心, 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 的贯彻实施。
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 就是在行使执法司法权力 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 的监督制约, 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 的动力, 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绝不能认为监督是不信任、 “找碴子”. 政法机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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