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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了确保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关于实行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试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上下相结合原则。集团总部负责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考核工作,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负责各自的自查工作,做到自查和考核有机结合。
(二)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通过听汇报、查资料、座谈、民主测评等定性考核与打分量化考核,综合确定考核得分,实事求是地反映和评价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党建党风廉洁建设情况。
(三)坚持奖惩相结合原则。考核工作与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相结合,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四)坚持总结经验与加强指导相结合原则。考核注重实效,总结经验和有效做法,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二、考核对象及期限 (一)考核对象为集团总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
(二)考核期限为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三、主要考核内容 (一)落实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党建党风廉洁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履行领导职责,落实党风廉洁建设和反
腐败工作“两个责任”情况; (二)完成年度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目标的情况; (三)完成上级部署的任务及规定工作内容的情况;
(四)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处工作情况; (五)完成党建主要工作、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主要工作的情况; (六)统战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工团工作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七)其他根据年度党建党风廉洁建设工作重点要求需要纳入的内容。
四、考核组织实施 (一)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集团党建党风廉洁责任制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集团党群工作部、组织(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向考核组提供相关考核标准和细则、职工满意率民主测评内容。考核组负责具体检查考核工作。
(二)年度考核工作一般在每年底进行。每年 10 月底,由各单位(部门)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书面向集团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报告。
(三)年度考核工作应根据述职评议、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年度检查和职工满意率民主测评等情况对被考核单位(部门)进行综合评分,经考核组讨论后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党委审定。
(四)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察考核及作风状况评价、述职述廉述德述法、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等工作一并进行,并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考核评定标准 (一)考核综合得分满分为 100 分,由检查考评得分和职工满意率民主测评得分及直接加、扣分组成。
单位(部门)考核综合得分=检查考评得分×70%+民主测评得分×30%-直接扣分分值+直接加分分值 (二)年度考核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85 分及以上至 90 分为良好,70 分及以上至 85 分为合格,70 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每件(次)直接扣 30 分,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1、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的; 2、中层领导人员发生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3、发生群体上访、舆论曝光等严重影响政治稳定和企业形象的突发、重大事件的; 4、违法违规经营,受到有关部门重大经济处罚、给企业信誉和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年度内被考核单位(部门)在纪检监察信访核查、审计调查、招投标监督、专项检查与治理等工作中被查实的较严重问题或者对问题整改不力的,每件(次)直接扣 1-5 分;问题严重的或因本单位查处不力被上级单位查处但未予“一票否决”的,考核成绩每件(次)直接扣 6-15 分。
(五)被考核单位(部门)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综合满意率低于 85%或单项满意率有五项未达到 85%的,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民主测评综合满意率低于 70%或单项满意率有五项未达到 70%的,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六)被考核单位(部门)年度党建党风廉洁建设工作有创新、有特色,效果明显,或发现问题主动查处有力的,可予适当加分。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予以通报,并作为评定先进基层党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和其他综合类先进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档。
(三)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成绩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绩效考核挂钩,考核权重不低于 20%,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挂钩办法如下:
1、各单位在考核期内未发现“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的不扣减。
2、各单位在考核期内未发现“一票否决”情形之一但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下,或者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按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在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书执行期内发生和查处的案件或问题,以及执行期前发生的案件或问题在执行期限内查处的,均属本年度责任制考核范围。由本单位主动发现、查处并予以责任追究、按规定上报集团的案件和问题,考核时不扣分。
(二)责任制考核单位为当事人现所在单位,当事人的离任不影响对原单位的责任追究。
(三)领导人员免(降)职以后案发的,按免(降)职后的职级对待,案发后被免(降)职的,按免(降)职前的职级对待。
(四)考核评分标准中,凡涉及到台帐资料的,以原始书面资料和会议记录为准,否则按规定扣分。
(五)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一般由党员和职工代表参加,具体按年度考核方案确定。
(六)本办法由集团党群工作部、监察审计部、组织(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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