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方案】内丘县农业局集中开展迎双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精选】

时间:2023-04-30 12:20:07 策划方案 来源:网友投稿

内丘县农业局集中开展迎双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切实解决当前牛羊肉中“瘦肉精”反弹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在肉牛、肉羊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内丘县农业局集中开展迎双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农业方案】内丘县农业局集中开展迎双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范文精选】


内丘县农业局集中开展迎双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牛羊肉中“瘦肉精”反弹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在肉牛、肉羊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肉食品消费安全。根据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在全省集中开展迎双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冀农安发〔201624号)及《邢台市农业局全市集中开展迎双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邢农字[2016]2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局决定在全县开展迎双节“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加强饲料、兽药、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活畜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的“瘦肉精”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确保“瘦肉精”检测阳性动物不出栏,确保“瘦肉精”检测阳性动物不跨省调运,牛羊肉中“瘦肉精”反弹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第一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二、整治重点

重点畜种:肉牛、肉羊。

重点品种:盐酸克伦特罗。

重点区域:肉牛、肉羊养殖场(户)。

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场。

重点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收购贩运及待宰前饲喂“瘦肉精”、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行为。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局属有关科室、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迅速组织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做到饲料、兽药、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监管全覆盖,责任到人,具体到场(厂、户),不留死角。

(一)加大饲料、兽药环节治理力度。组织开展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制度,加大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厂环节的“瘦肉精”检测力度,提高抽检的比例和频率。加强对兽药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从源头控制“瘦肉精”流入到畜牧养殖环节。

(二)加大养殖、出栏环节治理力度。要加强对养殖场的普法宣传,将国家有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告知每个养殖场户,使其知晓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要强化对肉牛、肉羊养殖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检疫与“瘦肉精”快速抽检同步实施制度,落实动物出栏前批批检验和承诺制度。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于1130日前对所有存栏10头(含)以上肉牛养殖场(户)、存栏30只(含)以上肉羊养殖场(户)进行登记造册,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人,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和抽检,同步建立检查和抽检记录。在专项整治期间,对所有调运出省境的肉牛、肉羊,“瘦肉精”快速检测比例不低于10%,并要完善二维码耳标信息登记。检测结果呈疑似阳性的,禁止活畜移动并立即上报进行确证检测,一经确证含有“瘦肉精”,报请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并可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要监督动物养殖场健全各项质量控制措施,完善养殖档案,确保免疫牛羊全部加挂牲畜二维码耳标,增强养殖环节的可追溯性。积极引导养殖户从饲养管理、良种选育、环境控制、营养调控、安全用药、卫生防疫等多方面规范养殖行为,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强化收购贩运环节治理。认真落实收购贩运环节“溯源单”查验制度,督促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如实记录并保存活畜来源和销售去向等信息。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加强跨省运输过程中活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省内出栏动物认真查验“瘦肉精”检测合格证明、检疫证明、耳标等,对证标不全的,依法查处并逐级上报共同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活畜调出地农牧部门派人监督货主将活畜运回原产地。

(四)强化屠宰环节治理。实施“瘦肉精”每宰必检制度。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厂、场、点)的监管,使其严格落实《动物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查验并回收保存“溯源单”,按批次实施每批动物3%的“瘦肉精”自检,做好“瘦肉精”自检记录。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对屠宰中的动物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专项整治期间,每批次抽检比例不低于5%,最少抽检1头(只),并填写《动物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情况登记表》和《动物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情况汇总表》。

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对畜禽屠宰的管理,严格执行牛羊屠宰企业设立标准,组织开展定点屠宰企业资格监督审查,限期关闭取缔不合格定点屠宰企业(厂、场、点)和非法屠宰企业(厂、场、点),切实规范牛羊屠宰市场秩序;对牛羊非定点屠宰企业(厂、场、点),在没有关闭取缔之前,应报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其屠宰的牛羊实施屠宰检疫,并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每批次抽检比例不低于5%,最少抽检1头(只)。要加强牛羊定点屠宰行业和屠宰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牛羊进场查验、牛羊来源和牛羊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

(五)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县级快速筛查、市级复核检测、省级确证仲裁“瘦肉精”检测机制,增加抽检数量频次,覆盖饲料、兽药、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各环节。快速检测呈阳性的,立即组织复核、确证,经检测确证的,由属地农业部门立即组织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并按照《河北省“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冀农牧发〔20122号)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同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和技术支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四、多措并举,确保专项整治收到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主管领导责任制”。县局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柳东红,副组长:王连兴,成员科室有: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水产站负责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开展。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根据方案要求,细化整治任务和整治要求,所长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克服监管力量薄弱,监管任务繁重的困难,把“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二)强化协调配合。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瘦肉精”监管做到无缝隙衔接。强化内设机构的调度,理顺工作衔接关系,避免工作上的相互推诿,确保饲料、兽药、养殖、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到位。

(三)加强舆论宣传。一要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瘦肉精”基本常识,提高消费者的科学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二要利用现有监管网络,发挥村级协防员、企业监管员的作用,扩大宣传范围,确保宣传活动覆盖到饲料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动物养殖场(户)、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屠宰厂(点)等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增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质量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三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积极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有计划地组织编发相关新闻稿件,向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措施和成效。对重大案件、舆论热点问题要有序有力做好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

五、加强督导检查加强信息报送

市局将成立督导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导检查与1215日—1225日完成,并进行市级畜产品抽检。督导结束后,各督导组形成督导报告,向局长办公会进行汇报。县农业局也将对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在集中整治期间,各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认真填报附表(13),每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县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于在“瘦肉精”检测过程中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必须在2小时之内上报市局,市局及时进行复检,复检阳性的送省厅进行确证检测。对确证阳性的样品,县局立即进行初步核查并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并将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局。要保持信息联系通畅,该上报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不能瞒报、漏报、误报、迟报。

六、严格整治纪律

“瘦肉精”整治事关食品安全,事关我县形象,事关我县农业系统监管能力,各乡镇动物监督分所、局属相关科(室、站、所、中心)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落实各项专项检查和抽检措施与长效机制,迅速查处一批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瘦肉精”反弹趋势。对不按照要求落实有关检查、抽检、报告和查处措施,在上级抽检或外调动物或动物产品中检出“瘦肉精”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出现区域性风险的,将通报内丘县人民政府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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