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鹿寨县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供大家参考。
县畜禽禁养区和
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和县内江河为目标,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全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全县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10.《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3.《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15.鹿寨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16.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5〕10号)。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米范围;
4.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区域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外500米范围;
2.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1000米范围;
3.县境内的主要江河(洛江、清江、洛清江、古偿河、石榴河等)干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
4.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
5.在鹿寨县城总体规划用地规划范围内、近期规划用地范围外,并符合畜牧、环保、卫生、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可作为限养区,临时使用。
6.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7.现状地表水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水域功能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城区内不得饲养畜禽。因教学、科研、医用、旅游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由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小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限期关停或按政策有计划实施搬迁;在关停或搬迁的期限内,污染物必须实现达标排放。
(二)严格控制限养区畜禽饲养总量。限养区内畜禽养殖品种、数量等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在社区、村(屯)内达不到养殖场(小区)规模的养殖行为,由乡镇指导社区、村屯制定社区公约或村规民约规范管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辖区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合理调整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发展布局,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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