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治理和畜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畜牧方案】普宁市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市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治理和畜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揭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揭阳市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的各项要求,以保障我市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激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支持等手段,采取搬迁、关停、转产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牧养殖排污总量,落实禁养区禁养和限养区限养制度,加快推进我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规范管理,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控量提质
从源头抓起,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合理布局,堵疏结合,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养殖场(社区),大力削减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着力做到“提升一批、整治一批、关停一批”。
(二)坚持属地管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充分发挥乡镇场街道和行政村的主观能动作用,实行上下联动。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负责”,落实养殖场(户、社区)的主体责任,采取倒逼措施,确保养殖污染整治和规范管理取得实效。
(三)坚持突出重点
整治对象突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统筹抓好面上的污染整治与规范管理工作。
(四)坚持机制创新
坚持从机制着手,探索构建“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村民自治”的养殖污染整治的机制体制。
三、工作目标
重点实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关停(搬迁或转产)、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工程。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全市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小区)有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和相应的管道。实现农牧有机结合、资源充分利用、生产全程清洁,建立起田园风光美丽的生态农业新格局。
四、重点工作
实施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各乡镇场街道要严格执行禁养区、限养区制度。禁养区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小区)。限养区内要严格控制养殖总量,禁止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区内现有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要进行关停、搬迁或转产,限养区和适养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套有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和相应的管道,确保全市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
(一)辖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调查摸底
各乡镇场街道要定期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进行认真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需关停(搬迁或转产)、清理整治的养殖场(户、小区)各项信息。
(二)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清理整治
各乡镇场街道要组织相关部门于2017年底前完成对辖区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关停拆除、搬迁或转产工作。
1.关停拆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省政府颁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实施关停拆除。
2.搬迁。对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如有意愿搬迁的,可搬迁至辖区内适养区,新迁场址应当符合当地的禁养区、限养区划分规定,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栏舍及粪污处理设施要求科学配套设置。
3.转产。对禁养区内需利用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转产非畜禽产业的,需全部拆除原有养殖设施,并要求签订不再养殖承诺书。
4.各乡镇场街道要根据当地的财政力量安排专项整治资金,对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视情况依法予以适当补偿。
(三)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1.限养区内要严格控制养殖总量,禁止新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限期治理影响环境的“低、小、散、乱”养殖场(户、小区)。
2.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未治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实行干清粪生产工艺技术,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处理和贮存设施。具体要求参照《广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技术指南》执行。
3.对限养区和适养区内已完成治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查漏补缺,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栏舍的标准化、节水节料、粪污收集处理和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治理设施进行改造、修复、完善以及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确保治理设施配备和运行全面到位。
4.对未完成污染治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落实粪污消纳土地,按照“资源化利用、生态化建设、市场化运作、就地消纳、异地配送”的思路,采取定人员、定车辆、定职责、定片区、强化考核的要求,建立资源化利用服务体系以及监管体系。对限养区及适养区内污染整治后产生的沼液等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在周边农作物、果园、林地种植区开展就地消纳与异地配送,建设污水泵、污水塔、沼液输送管路、沼液储存池以及专用运输车组成的消纳设施,并建立工作台账。
(四)建立工作台账的要求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禁养区、限养区污染清理整治工作,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均要建立详细的清理整治工作台账,为今后开展各项检查及验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12月31日前)
各乡镇场街道要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畜禽养殖情况,认真填写《普宁市畜禽养殖场(户、小区)排查登记表》(附件),为清理整顿提供依据,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市畜牧水产局。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2月31日前)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以及座谈动员、张贴标语、发布通告等形式,宣传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为开展清理整治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禁养区清理阶段(2017年1月—20l7年9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确定禁养区搬迁、关闭或转产的养殖场(户、小区)名单,下达限期关停转迁通知,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小区)按要求停止养殖,自行搬迁或拆除。对禁养区内到期不自行拆除的养殖场(户、小区),由所在乡镇场街道牵头,依法强制拆除。
(四)综合整治阶段(2017年1月—2017年9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限养区和适养区未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要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全市养殖业粪污资源化利用。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0月)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存在问题较大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于2017年12月前必须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和市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编制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
(二)畜牧部门:1.编制畜禽养殖发展规划;2.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畜禽养殖场造成的环境污染行为;3.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先进畜禽养殖技术,指导督促养殖企业和个体养殖场(户、小区)推广沼气技术,发展立体生态农业,就地消纳养殖废水、废物,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4.指导生态养殖示范场建设。
(三)环保部门:1.会同畜牧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配合各乡镇场街道开展清理整治工作;3.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4.受理、处理畜禽养殖场(户、小区)污染事件;5.负责查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国土资源部门:1.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更新管理工作,项目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五)城管部门:1.配合各乡镇场街道做好整治清理工作;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
(六)林业部门:1.协助指导配合各乡镇场街道及相关部门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属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所的清理、清拆工作;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
(七)水务部门:1.协助指导配合乡镇场街道及相关部门对水库(属禁养区的)、江河堤围管理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所的清理、清拆工作;2.积极协助开展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开展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是市委、市政府推进生态乡村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改善民生、服务基层、维护稳定的实事工程。各乡镇场街道、各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清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场街道要成立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主体,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岗、到人。市环保、畜牧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畜禽养殖清理整治工作。
(二)大力宣传,广泛发动
在清理整治工作中,要重视宣传发动工作,做到舆论先行,大力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一是在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前,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和现场张贴通告,进行广泛地宣传、告知,做到家喻户晓;二是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如实报道污染现状,阐述污染危害及整治的必要性;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深入养殖场点,面对面做宣传发动和教育,耐心做好养殖户的思想工作,争取更多的养殖户自觉遵守法律和政令,自行清理。
(三)依法行政,以人为本
在清理整治工作中,必须以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依据,正确运用法律,执法依据要充分、执法程序要严格、执法方式要灵活,要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给予养殖户充足的时间处理存栏畜禽。对禁养区经依法批准开办并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未经政府依法关闭不可强行清理、清拆,对其中经营规范、防污措施落实、守法经营、依法达标排放的,应给予合理补偿。对虽经审批开办,但防疫、治污措施不落实、经营不规范、严重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须依法关闭后,实施清拆。对拒不执行政令,逾期仍拒不自行清理的畜禽养殖场(户、小区),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强制清拆。
(四)疏堵结合,化解矛盾
在清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小区)的同时,要采取适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等鼓励措施,协助其迁往非禁养区从事规范养殖,引导养殖户自行清理,化解矛盾;在整治工作中,要及时掌握养殖户的动态,及时解决信访问题,尽最大努力制止上访事件的发生。
(五)强化督查,确保成效
市环保、畜牧等相关部门要组成督导巡查组,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市将对整治不力、进度缓慢的乡镇场街道和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对渎职的相关工作人员追究责任。
(六)建立机制,防范反弹
为避免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小区)清理后“死灰复燃”,各乡镇场街道要以行政村为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巡查和上报制度,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防止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反弹,长期巩固整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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