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强化措施、改善环境、提振信心、释放活力,确保在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务方案】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强化措施、改善环境、提振信心、释放活力,确保在发展壮大民营经济中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培育新动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东北振兴发展战略举措,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到实处,以改革激发活力,以创新驱动发展,着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双引擎”,着力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推动转型升级,着力改善服务,实现我省民营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民营经济总体规模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动力进一步增强,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果。民营经济单位数达到230万户,企业法人单位达到50万户;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1.8%,总体规模达到3.5万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0%;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达到2万户以上,增加值达到1.7万亿元;重点培育年营业收入超500亿元及以上企业2户,100亿元及以上企业20户,50亿元及以上企业30户,10亿元及以上企业300户。
二、主要措施
(一)改革创新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1.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国务院在东北地区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积极拓展试点政策覆盖范围,力争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示范区建设。研究制定支持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意见,支持营口市开展先行先试,为全省发展非公经济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开展投资领域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改革试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流程图,让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的源泉充分涌流。(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4.放开民营资本投资领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我省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负责)
5.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改革。鼓励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支持民营企业在推进国企改组改制、主辅分离、服务外包过程中,通过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企股份制改造。(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煤管局、省中小企业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6.参与金融创新。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省政府金融办、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单位负责)
(二)培育引导大型民营企业做优做强。
7.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全面落实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相关政策,支持企业购买海外、省外企业股权或向海外、省外企业投资。支持企业应用自主核心技术,开发研制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技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产品。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先进适用技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8.加速重大项目研究开发。重点支持能源装备、智能化数控机床、智能型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等对我省经济发展有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研究与开发,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重点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快成长。
9.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在部分国家级高新区试点开展“科技创新券”工作,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10.加强面向企业的科技服务。组织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为民营企业提供制定技术发展战略、新技术转化、新产品研发、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技术人才培训等专项服务,搭建高校、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合作平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11.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对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四)持续加大小微企业创业发展支持力度。
12.营造宽松便捷创业环境。全面推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加快实行“一照一码”制度,提高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激发小微企业创业热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13.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等部门负责)
14.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形成以综合孵化器为主体,专业孵化器为补充,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孵化器协同发展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五)着力推进传统产业领域企业转型升级。
15.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及新产品(新技术)研制。重点对企业开展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研制项目,企业技术中心新产品(新技术)研制项目和企业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给予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16.支持企业利用信息技术集成创新应用。推动互联网产业应用示范,提高“两化”融合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育信息化和工业化相融合的新兴业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17.促进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引导中小微企业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实施精细化生产、管理、服务,发展特色产业、产品、技术工艺,开展技术、管理及商业模式创新。(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18.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实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执行企业标准化体系规范,建立产品溯源管理制度。支持企业创建地方名牌、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争创国家名牌产品。鼓励企业商标国际注册,使用自主商标拓展市场。(省质监局、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经贸厅、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六)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19.推动民营经济新一轮对外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扩大对外合作交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贸易平台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鼓励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大规模走出去。(省外经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负责)
20.支持企业开展营销模式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互联网 ”等新技术、新载体,创新营销模式,整合线上、线下渠道,拓展国内外营销网络。(省外经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1.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启动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促进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保险和科技担保业务,为产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全程金融支持。(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等部门负责)
22.推动多渠道融资。落实企业上市奖励政策,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推动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直接融资。(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部门负责)
2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对有足额抵押物或由担保机构提供足额担保的贷款,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八)培育高素质企业家队伍。
24.建立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将民营企业家培训作为年度培训计划重要内容,通过整合高校、服务机构资源,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培训。每年选送一批企业家到知名高校进修培训。积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吸引国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留学人员来辽宁创业创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小企业局、省教育厅、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25.积极培育“创二代”健康成长。围绕民营企业代际传承,积极开展“创二代”培育计划,帮助企业接班人掌握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转变“家族式管理”思维,引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依法经营意识。(省中小企业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
(九)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26.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信用信息有效应用。(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服务业委、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负责)
27.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全面推进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行政绩效管理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民意诉求反馈系统建设,切实解决在发展民营经济上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28.保护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建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处理和反馈机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省中小企业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三、统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工作
29.落实目标责任。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研究制定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分年度细化工作进度安排,加强分类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推进。各市负责各项政策的具体落实。省政府要将各项任务措施进行细化分解,配套制定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各市发展民营经济任务落实情况的跟踪考核,确保各项措施早见成效。
30.营造发展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民营经济发展改革,加速在全省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良好发展局面。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作用,广泛宣传我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举措和成效,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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