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疫情期间企业用工问题问答(20200208),供大家参考。
疫情期间企业 用工 问题问答
一、疫情防控问题
1 1 、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具有法定义务?
答:是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若未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依法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据此,(1)企业首先应当关注广州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政府对生产运营的要求。(2)企业应当根据政府要求及时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并及时履行报告职责,例如对确诊或疑似冠状病毒患者做好隔离工作,对可能污染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物品进行严格的消毒;若发现疑似患者及时向当地的疾控中心或医疗机构汇报。
根据广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在 2 月 7 日发布的 13 号通知,企业在复工复产时要做到以下 5 点要求:1、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负责人的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和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2、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做好员工排查登记,掌握复工复产每名员工健康状况、过去 14 天去向,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建立台账,按规定对其采取健康管理等措施,14 天观察无恙后方可上岗;对仍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要劝其暂缓返岗。3、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不具备自行设立隔离场所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市、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4、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要做好生产办公场地、员工居住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和弹性工作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每日对所有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探测。鼓励实行错峰上下班,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分散就餐等措施,降低人员流动和集聚风险。5、宣传教育到位。企业要制定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计划,在生产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防控知识宣传专栏,大力普及相关防控知识,多渠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工作。
二、企业用工相关问题
(一)特殊期间员工劳动报酬如何确定的问题
1 1 、国务院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0 2020 年 年 1 1 月 月 1 31 日、2 2 月 月 1 1 日、2 2 月 月 2 2 日)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 2020年春节假期至 2 月 2 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 月 31 日、2 月 1 日、2 月 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2 2 、企业延迟复工期间(2 2 月 月 3 3 日至 2 2 月 月 9 9 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延迟复工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相关问题解答》中明确,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 200%支付工资报酬。
同时,在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广东省的标准是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3 3 、 如果员工不幸感染或被要求隔离观察,那么治疗期间或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根据人社部以及广东省人社厅的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目前广东地区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4 4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特殊企业员工,或受复工限制而在家办公的员工,能否主张延迟复工期间的加班费?
答:不可以。根据人社部的通知,特殊行业职工在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工作日均是正常出勤,并不涉及加班及调休补休,只需正常支付工资;同理,受疫情
影响而延期复工的企业员工在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期间家办公也属于正常出勤,企业无需支付加班费。不仅如此,如果员工无故拒绝企业合理的工作安排,还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可根据自身的规章制度作相应处分。
5 5 、员工在春节期间一直持续上班,加班工资应如何计算?
答:特殊行业员工如果在春节假期期间都上班,其加班工资的计算要分别按照不同日期对应的属于休息日还是节假日来判断。春节原定的 7 天假期中,3 天是法定节假日,4 天是休息日。本次延长的 3 天假期时间均为休息日。因此,10天中有 3 天为法定节假日,7 天为休息日。假如劳动者的月薪为 2175 元,按照月计薪天数 21.75 天计算为日工资 100 元。则春节 3 天法定节假日按照 3 倍工资计算每天的加班工资为 300 元,其余 7 天按照休息日 2 倍计算每天的加班工资为200元,该员工整个春节期间加班工资为:
(2175/21.75)*3倍*3天+ (2175/21.75)*2 倍*7 天=2300 元。特殊行业在延期复工期间属于正常出勤,正常支付工资即可,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二)特殊期间与其他假期的问题
6 6 、 年 休假与国务院规定的延长 3 3 天假期期间重叠的,年休假是否顺延?
答:顺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年休假与延长 3 天期间重叠的,年休假应当顺延。
7 7 、延期复工期间可以用年休假充抵吗?
答:可以。单位有年休假安排的自主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员工本人意愿自主安排。延期复工是为疫情防控而采取的特殊举措,目前广东省针对延迟复工期间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未定义为休息日。企业在延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休带薪年假既未损害员工利益,也符合政府不提前复工的政策,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8 8 、 员工正处于产假、婚假等休假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将本次延期复工的日期算入假期,进行顺延?
答:员工的产假以及婚假均不得顺延。产假为自然日,已经包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发生顺延。而婚假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无论是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延期还是各地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限都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因此婚假也不得顺延。
9 9 、 如果员工在节前申请的年假,刚好落入延期复工期间内,员工是否可以撤回休假申请?
答:如果员工在该期间并未为企业提供劳动,可以视为该员工使用了该年休假,员工申请撤回年假申请的,企业可以不予同意。若因疫情防控需要或企业工作安排,该员工在该期间提前返岗上班,完成工作任务的,则企业应当允许职工撤回休假申请。
1 10 0 、延期复工期间结束后,员工以担心染病为由拒绝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如何处理?
答:在政府规定的延期上班时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的,员工应正常上班,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人社部 2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因此在 2 月 10 日复工时期届满后,员工无正当理由依然没有返岗,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为旷工行为,公司有权根据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
11 、员工因疫情提交长时间休假申请,最高达 1 1 个月以上,企业可否不批准员工休假申请?
答:在广东省规定的延长假期届满后,员工必须复工上班。如果期满后员工提出请假申请的,企业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不批准的同时应告知不返工的处理方式,也可以跟员工协商,缩短假期并告知未返工期间为无薪停工期。
(三)特殊期间劳动关系调整问题
12 、 延期复工结束后,员工因地区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返岗返工的如何处 理?
答:可要求员工向企业提供当地居委会的书面情况、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当地行政机关下发的限制交通文件等材料,达到初步证明的要求后予以核实。不能提供的,按照企业规章管理制度要求处理。如员工确因疫情须长期滞留无法返岗的,企业可安排员工休事假、年假或待岗等,必要时可引导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完各类休假仍然无法返岗的员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13 、企业因疫情导致业务无法开展,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吗?
答:可以。虽然此前人社部与各级政府的政策均不鼓励企业实施裁员,但是在人社部 2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中也指出,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因此,建议企业可首先通过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安排员工待岗等措施稳定岗位,如果仍需要裁员,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存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则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4 、企业复工后,因受疫情影响业务大减,可以减少员工的工作量,相应降低员工的薪酬吗?
答:可以。对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经营困难的,人社部在 2 月 7 日发布的《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意见》中明确表示了,鼓励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15 、企业因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复工之后有哪些措施可以降低用工成本?
答:如果用人单位受到疫情严重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考虑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应对:
(1)根据企业用工特点可申请综合工时制度。例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2)企业还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或工会协商缩短工作时间,如:每天工作半天,或者一周工作三天,并协商新的工资标准。
(3)企业因疫情防控导致短期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国家及各地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如因疫情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还可以依法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考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
三、企业商务合同履行问题
1 1 、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当如何处理?
答:(1)固定好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因为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会因为疫情而不能履行,而且合同不能履行也分为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合同暂时不能履行,所以企业首先应当收集和固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证据,例如因疫情政府要求延期开工的政策文件,或因疫情需要政府要求企业先行生产抗疫物资的文件,因防控疫情政府封闭道路的照片和视频,履行合同的劳务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证明材料,或者相关劳务人员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证明材料,因原材料产地疫情防控导致原材料供应不足的证据材料。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减少损失的继续扩大。依据《合同法》第 118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据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是法定义务,因此,企业应当及时将相应情况书面通知相对方,并留存快递底单等证明材料。另外,企业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需要对本应能够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承担责任。
(3)积极协商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企业在及时向相对方通知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同时,可以向相对方提出合理的减免请求,争取能取得客户的谅解,并达成补充协议。
(4)必要时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响无法如约履行合同,企业也可以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请求延期或部分履行,甚至协商解除合同。若因疫情影响确实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情形下,协商解除不成的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因不可抗力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同时向对方寄送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注意要留存好寄送通知的快递底单(在底单上要注明解除合同通知书)。
2 2 、因为疫情,卖方没有办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企业作为买方可以主张迟延付款吗?
答:首先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是先付款后交货还是先交货再付款。如果
先付款再交货的情况下,虽然对方可能会因为疫情略微迟延交货,但一般情况下不影响企业的先付款义务,仍是需要按时付款的,除非能够证明对方因为这次疫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并且需要获取并保留对方不能履约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