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张政办发﹝2017﹞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张政办发﹝2017﹞22号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事关每个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一)健全学校安全教育机制
全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重要内容,着力提高学校安全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并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全面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规定,将公共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落实教学计划、课时、师资、课本、考核,全面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要根据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广泛开展消防、交通、食品、治安防范、防诈骗、防溺水、反欺凌、反暴力、反恐怖等安全专题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演练活动,不断培养和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水平。要将安全知识作为校长、教师培训的必要内容,开展好市、县、校三级培训,并组织必要的考核。
公安、司法、市场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等活动,提高学校安全教育专业水平。张家口日报、张家口晚报、张家口广播电视台、张家口新闻网等市级媒体要结合季节特点以及在寒暑假和重大节日期间,专门针对中小学生开展防火、防溺水、交通安全、治安防范、雨季汛期安全等公共安全知识专题宣传教育。安全宣传教育素材由市教育、公安、水务等相关部门提供。鼓励各种社会组织为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场所,着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区的安全教育。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制度
教育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环保、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制定区域性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建立动态监测和数据搜集、分析机制,及时为学校提供安全风险提示,指导学校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要建立台账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定整改措施和时限;对可能出现尾矿库险情、社会治安事件、环境污染、疫情等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事件、自然灾害等风险时,应第一时间通报学校,指导学校予以防范。
(三)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着力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环境、交通环境、文化环境、经营环境、门前环境等治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平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县区至少要选择2所学校开展实行学生安全区域试点工作。在此区域内,依法分别作出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上网服务、娱乐、彩票专营等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等相应要求。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公安机关要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完善高峰勤务机制,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增强学生的安全感;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设施。
(四)探索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专业服务机制
积极鼓励和支持建立能够给学校提供安全风险防控服务的专业化社会组织或机构,研发、提供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协助教育部门制定、审核学校安全风险防控预案和相关标准,组织、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
(五)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学校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承担者,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个工作岗位要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舍建筑、设施设备、实验室、学生宿舍、外出活动、值班巡逻、门卫、消防、食品卫生、教育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安全教育、外用人员、出租房屋、医务室、网络、校车、事故报告、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追究等安全规章制度,保证学校事事都安全。要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普通工作等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通过岗位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学校每一名成员头上,真正实现既负责本职业务工作,又负责本职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的“一岗双责”,保证学校人人都安全。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制度,编制学校突发事故、大型活动、预防踩踏、体育事故、火灾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自然灾害、反恐防恐等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保证学校遇事不慌张。要采取多种手段与措施,保证各项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到位。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应当立足实际,不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水平,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严格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办学地点、校舍建筑、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治,彻底消患,对不在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做好防范工作。
严格门卫管理。对来访人员实行“一问、二看、三联系、四登记”的准入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可在门卫处设立接待室,让双方在接待室见面。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学校门卫应严格上课期间学生外出管理,学生外出必须持有学校统一开具的出门凭证,否则一律不准外出。
严格课堂安全管理。要求教师做到“六个必须”,即必须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课,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必须及时妥善处理课堂发生的各种事故,必须保证每名学生不脱离监控视野,必须及时向班主任通报未到课的学生,体育教师必须严格按照体育教学规程实施教学,不得缺项。
严格课间安全管理。制定课间活动规则,严禁危险游戏、恶作剧、追逐打闹、爬高等行为;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课间安全教育;安排教师课间进行巡视,对学生危险行为及时制止。
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认真贯彻《河北省中小学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标识、应急照明设备、安全通道符合相关标准,组建教师义务消防队,加强师生“四个能力”建设。
严格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学校应严格按照“有计划、有审批、有教育、有管理、有预案、有保障”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型活动。学校组织开展的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得让学生参加抢险、危险、传染污染、商业庆典等活动。使用楼房的学校,在学生集中上下楼时段,应严格按照“楼梯值守、错时上下”的原则,保证该时段每层每个楼梯口至少有1名教师值守疏导,严防发生学生拥堵踩踏事故。
严格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食堂卫生操作规范,确保不发生食物中毒事件。使用自备水源的,要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用水安全。学校为方便学生学习、生活而设立小卖部的,要依法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按要求配备从业人员,并合法经营。同时,要严格执行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等制度,及时将结果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做到对传染病病人早发现、早报告,确保不发生学校疫情爆发的情况。
严格学生住宿管理。用作学生宿舍的房屋要符合相关标准,按规定配备坚固结实的寝具,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强化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中学学生男、女宿舍应当分设。
严格教职工安全管理。学校要每年对教职工开展一次审查,不得让有犯罪记录的、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担当教学工作。要加强对教职工的法律教育与行为管理,教育教师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造成学生伤害的,要严肃处理。
严格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学校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不乘坐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摩托车、无营运资质的黑车等交通工具上下学,以免发生交通事故,并将教育内容告知家长,求得家长的支持配合。对于提供校车服务的,要严格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运行。
严格学生安全信息管理。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严格学生防溺水安全管理。学校要对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溺教育,并将防溺工作通过家长会、一封信、短信、电话、家访等形式告知家长,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防溺工作。
(六)加强学校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加强人防建设。学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除人数较少的农村学校外,由学校所辖地政府按照有关标准统一聘用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要配齐宿舍管理员或生活教师。学校要合理调配教职工承担安全防范责任,成立校卫队、放学队、消防志愿队等,并做好相关工作。当地政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校园安全保卫服务交由专门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学校要与社区、家长合作,有条件的要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及校门口秩序。
加强物防建设。学校应在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应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应当根据需要在校内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应在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应按照省教育厅的标准建立校园警卫室。警卫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加强技防建设。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食堂、操场、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其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七)确保学校环境安全
确保学校办学地点安全。学校建设规划、选址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对已投入使用的学校,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对地段因素、地质因素、毗邻因素、非学校设施因素进行检查评估,一旦发现问题隐患,要及时治理。
确保学校校舍建筑安全。对未履行相关验收而违规使用的校舍建筑、不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的校舍建筑和正在使用中的有安全隐患的校舍建设,应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治。新建校园工程全面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是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旦查实,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对于已建校舍建筑,由政府统一出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至少每两年由专业建筑安全评估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彻底消除校园建筑安全事故风险。
确保学校设施设备安全。对学校为满足教学生活需求而配备的教学、实验、食堂、体育、宿舍、水暖气电、消防、技防、防雷等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和标准,对存在的问题隐患要进行及时整改。
确保学校校园环境安全。对校园内通行道路、构筑物、生活物、悬挂物、花草树木等进行经常检查,以防发生伤及学生的安全事故。
(八)坚决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
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早期发现、预防以及应对的指导手册,建立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机制。学校要加强对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让学生学会理智思考、理智行为。组织开展学生、教师、家长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题教育,提高对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的认识水平和防范能力。通过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排查、严格预防、严格处理和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等方式,及早发现、及时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学生,教育部门和学校应依法依规采取适当的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既做到真情关爱、真诚帮助,力促学生内心感化、行为转化,又充分发挥教育惩戒措施的威慑作用。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担任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的民警实施训诫。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应登记在案并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必要时转入专门学校就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网络管理部门发现通过网络传播的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事件,要及时予以管控并通报相关部门。
(九)严厉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行为
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坚决处置、严厉打击,实行专案专人制度。建立学校周边治安形势研判预警机制,对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犯罪团伙,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防止发展蔓延。教育部门要健全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体罚、性骚扰、性侵害等侵害学生人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从严问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协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惩处。
二、加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体系建设
(一)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
各级政府对属地发生的学校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和事故调查、开展责任认定及善后处理,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应当优先组织对受影响的学校开展救援。
教育部门应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督促、指导学校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指导学校妥善处置学校安全事故、师生伤亡事件,视具体情况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参与处置,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安全事故性质和伤亡情况,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处置、维持秩序等工作。调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制作《调查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学校及学生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应严格按照事故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在事发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救治、报告上级、通知家长等工作;当受伤人员得到妥处后,要进行现场保护、证据固定,并对校内师生、学生家长进行安抚,与政府保持即时沟通,严格控制事态恶化;根据事故级别,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对治疗结束的受害学生要尽快组织协商,依法予以赔偿;最后,公布事故调查结果,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对全体教师开展警示教育。
(二)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理制度
学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应按照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造成师生伤亡的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认定事故责任,学校及相关方面有责任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避免由学校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强案例指导,引导社会依法合理认识学校的安全责任,明确学生监护人的职责。提倡学校与家长进行协商解决,积极利用行政调解、仲裁、人民调解、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通过法治途径和方式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一些责任划分不清、诉求相差较大、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来最终解决。对围堵校园、殴打侮辱教师、停放尸体、损坏公物、占据教学场所、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校闹”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类新闻媒体、网站应当遵循新闻报道有关法规和制度,客观报道、分析学校安全事故及学生伤亡事件,出现虚假失实报道,致使学校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通过本媒体公开道歉,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拒绝不能出示合法记者证件和合法手续的采访人员采访。
(三)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风险分担机制
充分发挥保险在化解学校安全风险方面的功能作用,积极构建学校安全经济风险转移机制。学校举办者应当按规定购买校方责任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费用,由举办者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有条件的,可购买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学校的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与学校的合作,严禁以学校名义指定学生购买或者向学生直接推销保险产品。要大力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而发生的风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四)积极构建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的支持体系
学校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负责为学校安全管理提供法律意见,为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政策支持,参与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工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媒体和社会发布事故真相,回应各种舆情关切,增强舆情应对能力。教育、司法、综治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市、县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社会公信力、知名度,热心调解和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教育部门应当引入保险经纪专业机构作为学校安全风险服务顾问,为学校及学生提供保险服务、理赔服务,参与涉险安全事故处置、学校与家属经济补偿纠纷调解、支持学校安全教育、安全风险提示等。
三、强化领导责任和保障机制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细则或办法,落实本实施意见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动防控机制建设,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基础保障
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各级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整合各方面力量,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
(三)健全督导与考核机制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要组织专项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地区,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